鄂地税函[2006]15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车改过程中单位以报销费用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04
摘要:凡纳税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工资、薪金项目”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定的标准限额内据实扣除公务费用:纳税人的雇佣单位必须实行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制定了车改对象执行公务所需公务费用限额标准的相关办法,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会议审核批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车改过程中单位以报销费用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6]151号           2006-09-04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车改过程中单位以报销费用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十地税发[2006]6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纳税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工资、薪金项目”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定的标准限额内据实扣除公务费用:

  (一)纳税人的雇佣单位必须实行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制定了车改对象执行公务所需公务费用限额标准的相关办法,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会议审核批准。

  (二)纳税人须提供执行公务活动或本人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费用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单位实行了车改,并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如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费用凭证,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律不得作任何费用扣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9月0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