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8]154号 2008-12-22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发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由开票税务机关负责受理鉴定; 二、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由冠名企业负责受理鉴定; 三、其他普通发票,由县(区)级受理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四、以上三种情况,受理鉴定机关鉴定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部门协助鉴定,受理鉴定机关提请发票监制部门受理时应开具介绍信和出具本级鉴定报告。 五、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市级税务机关负责鉴定,无须提请发票监制机关鉴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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