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20
摘要: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7-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4年1月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7月5日公布继续执行。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条款修订]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税屋提示——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5%。

  (三)以上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条款修订]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税屋提示——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条款修订]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税屋提示——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三、除核定征收税种以外,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征收的其他税收按照单项税种管理的规定办理。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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