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陕1021刑初122号 发文日期:2021-05-31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陕1021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娟,又名李佳悦(化名赵紫萱),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蓝田县,2018年6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被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在哺乳期内不能执行羁押,于次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霍焱,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咸阳市渭城区,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3日被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怀孕不能执行羁押,于次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婷,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军,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8年7月16日因系网上逃犯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7日被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美荭,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钟某生,男,1986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畲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西安市未央区,2018年12月27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8年8月23日因系网上逃犯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婧,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先,男,1976年4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8年10月11日向洛南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再次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小惠,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明,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再次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鹏,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2018年12月13日因系网上逃犯被抓获,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琦,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璇,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2018年9月12日因系网上逃犯向洛南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再次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文斌,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隆,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硕士研究生,系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现住西安市未央区,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传刚,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辉,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河南省巩义市鑫旺精铸厂,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2018年11月10日因系网上逃犯向巩义市公安局投案,同月1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再次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鹏鹏,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萌,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被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勇,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单位: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春年。 诉讼代表人:童梦楠,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禹州市,系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辩护人:宋安昀,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娟、熊某、金某军、罗某先、钟某生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廖某明、廖某鹏、林某璇、董某隆、魏某辉、王某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陕102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娟、金某军、熊某、钟某生提起上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陕10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9)陕102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重新立案,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本院于2020年7月2日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11月4日裁定恢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篱、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娟与被告人熊某在西安梦都KTV打工期间相识,并先后与被告人金某军、钟某生、罗某先相识并成为朋友。李某娟、熊某从金某军、项某某(在逃)处获悉注册登记一般纳税人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可获利的消息后,受金、项二人教唆,李某娟、熊某经商议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月4日委托商洛宇通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某1在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了商洛诚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商洛智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李某娟、熊某到商州区国税局以两个公司的名义领取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为了非法获利,在公司无任何经营的情况下,李某娟、熊某经商议于2017年4月份通过网络将其所注册成立的商洛诚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商洛智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证照、金税盘和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售给一福建男子,非法获利6万元,熊某、李某娟各分得3万元。 2017年3月被告人金某军、罗某先企图通过李某娟在商洛市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金某军、罗某先从网上购买了吴静、吸毒人员卜某某等人的身份证件委托被告人李某娟、熊某在商洛市注册公司。同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娟、熊某委托张某1在洛南县市场监管局代理注册了商洛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某某,监事吴静。同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娟安排其弟李某1、李某2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某某在洛南县国税局为商洛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领取了金税盘和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随后被告人李某娟与金某军、罗某先协商决定,在互联网上转让领取的商洛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一般纳税人公司相关手续。同年5月,被告人廖某明在网络上发现李某娟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公司相关手续的信息后,与李某娟取得联系,双方协商确定了转让公司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事宜,后由被告人钟某生开车,将李某娟送到廖某明位于西安市北三环汇景国际建材城B区3排58号的店内,使双方达成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李某娟在收到廖某明支付的3万元后,将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金税盘和领取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全套手续交给廖某明。事后,被告人李某娟、金某军、罗某先三人将非法获利的3万元予以瓜分。 被告人廖某明在非法购买获取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公司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被告人林某璇协商,由林某璇负责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二人以开票金额的8%收取开票费,廖某明按照客户的要求,指示在其店里打工的被告人廖某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打印盖章,并交给林某璇送至客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价税合计1082620.37元,虚开税额157303.83元。廖某明、林某璇非法获利6万余元。 2017年7月,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被告人董某隆在公司当月进项少、销项多的情况下,为了抵扣税款,逃避缴税,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于同月10日、同月24日通过中间人让被告人廖某明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四张,虚开价税合计455531.17元,抵扣税款66188.3元。同年9月6日,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被税务机关发现后,向西安市未央区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共计66982.56元。 2017年4月,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鑫旺精铸厂、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魏某辉为了抵扣单位应缴的税款,授意其同学被告人王某萌帮忙找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萌于2017年7月24日以32000元费用通过中间人让被告人廖某明为魏某辉的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其中为巩义市回郭镇鑫旺精铸厂虚开3份,虚开价税合计300073.2元,骗取抵扣税款43600.38元,为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虚开1份,虚开价税合计100116元,骗取抵扣税款14546.77元。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0189.20元,骗取抵扣税款58147.15元。2018年6月26日,该两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被税务机关发现后,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巩义市回郭镇鑫旺精铸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共计239566.26元。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廖某明为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虚开价税合计226900元,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32968.38元。 2017年5月,被告人钟某生明知其在西安市的福建籍同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为帮其同乡在商洛市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钟某生通过不法途径获取周某1的身份证交与被告人李某娟,并支付李某娟注册公司费用2万余元,后李某娟将帮其注册登记的公司相关手续及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交与钟某生。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廖某鹏、罗某先、林某璇、魏某辉主动投案。被告人罗某先向公安机关缴纳非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金某军缴纳非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林某璇缴纳非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熊某缴纳非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李某娟缴纳非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廖某明缴纳非法所得21.7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娟、金某军非法出售票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被告人熊某非法出售票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被告人罗某先非法出售票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被告人钟某生非法出售票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被告人廖某明、林某璇、廖某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57303.83元,被告人王某萌、魏某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8147.15元,被告单位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董某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6618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商洛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商洛诚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洛智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卜某某、张某2、李某2、李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娟、熊某、钟某生、金某军、罗某先、廖某鹏、廖某明、林某璇、魏某辉、王某萌、董某隆的供述;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娟伙同被告人金某军、罗某先、熊某、钟某生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伙同被告人廖某鹏、林某璇,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了非法牟利,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8条、205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了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被告人董某隆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是本案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董某隆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第205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辉为了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授意被告人王某萌介绍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萌介绍他人为被告人魏某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被告人魏某辉、王某萌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第205第1款、第3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娟、金某军、熊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先、钟某生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生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69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明、廖某鹏、林某璇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魏某辉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王某萌、董某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无异议,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提出其只出售了商洛诚悦和商洛安丰新能源两个公司共20份发票,没有出售商洛智利公司的10份发票。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某娟是受人教唆才实施的倒卖增值税发票行为,不应认定为主犯;2.被告人李某娟认可自己的犯罪行为,在侦查阶段缴纳了违法所得;3.被告人李某娟有从轻、减轻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综上,考虑到李某娟处于哺乳期,不适宜关押,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无异议,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提出其没有参与商洛诚悦公司的成立和转让,只转让了商洛智利公司的10份发票。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熊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积极实施者,系受人教唆,属从犯;2.熊某未参与诚悦公司的注册、转让,只参与出售了智利公司10份增值税发票;3.熊某出售的10张发票已被虚开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4.熊某认罪态度良好,缴纳违法所得3万元,有悔罪表现。综上,考虑到被告人熊某家庭困难,系初犯、偶犯,现又有身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金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部分事实有异议,提出其没有教唆李某娟、熊某非法出售值税专用发票,其只参与出售安丰新能源公司的10份发票。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军教唆李某娟、熊某犯罪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严重不足,该指控不能成立;2.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军参与商洛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与案件事实不符,证据不足。 被告人钟某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其只是作为朋友开车送李某娟,并不知道李某娟去干什么。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钟某生没有参与李某娟转让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对李某娟与廖某明的交易毫不知情;2.钟某生让李某娟帮助同乡注册公司,李某娟并未将公司注册资料交与钟某生。综上,被告人钟某生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罗某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罗某先具有自首情节;2.退缴了3万元违法所得;3.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综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廖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廖某明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廖某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补缴了税款,并在原审判决后积极缴纳了6万元罚金,并劝说同案犯林某璇、廖某鹏归案,有悔罪表现;3.其主观恶性小;4.其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偶犯,且家庭困难。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廖某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廖某鹏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廖某鹏系从犯;3.被告人廖某鹏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某璇具有自首情节;2.主动缴纳违法所得;3.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4.一贯表现良好。综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某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董某隆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魏某辉有自首情节;2.其系初犯、偶犯。综上,对其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萌系受他人指使参与了犯罪,主观恶性小;2.王某萌有坦白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3.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单位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后不到两个月,即向西安市未央区国家税务局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从轻处罚,罚金应在10万元以下;2.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在侦查过程中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综上,建议对被告公司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娟、金某军、熊某、罗某先、钟某生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娟、熊某从被告人金某军等人处获悉注册登记一般纳税人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可获利的消息后,经商议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月4日委托商洛宇通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在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了商洛诚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商洛智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李某娟、熊某到商州区国税局以两个公司名义领取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为了非法获利,在公司无任何经营的情况下,李某娟、熊某经商议于2017年4月份通过网络将上述两个公司的有关证照、金税盘和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售给一福建男子,非法获利6万元,熊某、李某娟各分得3万元。 2017年3月,被告人金某军、罗某先企图通过李某娟在商洛市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金某军、罗某先从网上购买了卜某某等人的身份证件委托李某娟、熊某在商洛市注册公司。同年3月24日,李某娟、熊某委托张某1在洛南县市场监管局代理注册了商洛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年4月6日,李某娟安排李某1、李某2与卜某某在洛南县国税局为商洛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领取了金税盘和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随后李某娟与金某军、罗某先协商决定,在互联网上转让领取的商洛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一般纳税人公司相关手续。同年5月,被告人廖某明在网络上发现李某娟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公司相关手续的信息后,与李某娟取得联系,双方协商确定了转让公司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事宜,后李某娟将转让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告知被告人钟某生,钟某生开车将李某娟送到廖某明所在的西安市北三环汇景国际建材城,李某娟将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金税盘和领取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全套手续交给廖某明,廖某明支付李某娟3万元。事后,被告人李某娟、金某军、罗某先三人将该3万元予以瓜分。 2017年5月,钟某生明知其在西安市的福建籍同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为帮其同乡在商洛市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钟某生将通过不法途径获取周某某的身份证交与被告人李某娟,并支付李某娟注册公司费用2万余元,后李某娟登记注册并办理了商洛捷凯建材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交与钟某生。 (二)被告人廖某明、廖某鹏、林某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廖某明在非法购买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公司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被告人林某璇协商,由林某璇负责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二人以开票金额的8%收取开票费,廖某明按照客户的要求,指使在其店里打工的被告人廖某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打印盖章,并交给林某璇送至客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价税合计1082620.37元,虚开税额157303.83元。廖某明、林某璇非法获利60000余元。 2017年7月24日,廖某明为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虚开价税合计226900元,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32968.38元。 (三)被告单位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董某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17年7月,被告单位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董某隆在公司当月进项少、销项多的情况下,为了抵扣税款,逃避缴税,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7月10日、2017年7月24日通过中间人让廖某明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四张,虚开价税合计455531.17元,抵扣税款66188.3元。同年9月6日,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被税务机关发现后,向西安市未央区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共计66982.56元。 (四)被告人魏某辉、王某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17年4月,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鑫旺精铸厂、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魏某辉为了抵扣单位应缴的税款,授意其同学被告人王某萌帮忙找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萌于2017年7月24日以32000元费用通过中间人让廖某明为魏某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其中为巩义市回郭镇鑫旺精铸厂虚开3份,虚开价税合计300073.2元,骗取抵扣税款43600.38元,为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虚开1份,虚开价税合计100116元,骗取抵扣税款14546.77元。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0189.20元,骗取抵扣税款58147.15元。2018年6月26日,该两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被税务机关发现后,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巩义市回郭镇鑫旺精铸厂补缴税款并交纳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39566.26元。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廖某鹏、罗某先、林某璇、魏某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先向公安机关缴纳非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金某军缴纳非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林某璇缴纳非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熊某缴纳非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李某娟缴纳非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廖某明缴纳非法所得21.7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娟非法出售票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被告人熊某非法出售票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被告人金某军非法出售票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被告人罗某先非法出售票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被告人钟某生非法出售票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被告人廖某明、林某璇、廖某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57303.83元,被告人王某萌、魏某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8147.15元,被告单位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董某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66188.3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本案综合证据 1.洛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简要案情及案件的立案受理等情况。 2.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向接受逃犯单位的说明、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熊某、金某军、钟某生、廖某鹏、李某娟、廖某明、罗某先、林某璇、董某隆、魏某辉、王某萌的到案情况。 3.户籍证明、户籍人口详情证明,被告人李某娟、熊某、林某璇、金某军、廖某明、廖某鹏、罗某先、钟某生、董某隆、魏某辉、王某萌的出生年、月、日及其他个人身份信息情况。 4.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证明,截至2019年3月1日,未发现被告人李某娟在其所在辖区内有犯罪记录;截至2019年3月5日,未发现被告人熊某在其所在辖区内有犯罪记录;截至2018年7月13日,未发现被告人王某萌在其所在辖区内有犯罪记录;截至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某先、廖某明、廖某鹏在其所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 5.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钟某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证明在该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生于2016年9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释放,同年1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7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5月14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的事实。 6.出所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魏某辉、王某萌在巩义市看守所的临时羁押情况。 7.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商洛市大洋商贸有限公司、商洛市诚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智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商洛捷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洛聚润会计咨询有限公司、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巩义市回郭镇鑫旺精铸厂、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上述公司设立、变更时的基本情况。 8.订票人信息证明,李某娟、钟某生、李某3乘坐飞机从厦门到达咸阳的事实。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董某隆、王某萌,证人张某1、卜某某、张某2对本案相关人员的辨认情况。 (二)被告人李某娟、金某军、罗某先、熊某、钟某生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证据 10.商洛诚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洛捷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商洛智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领用记录证明,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娟在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商州区税务局领取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签名;2017年6月12日,李某2在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商州区税务局领取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签名;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熊某在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商州区税务局领取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11.企业金税盘信息、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商洛诚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洛智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商洛捷凯建材有限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及发票信息证明,上述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时采集的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发票发售和发票退票信息、发票明细、发票销售等情况。 12.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商洛诚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洛智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商洛捷凯建材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证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明细证明,上述公司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等情况。 1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回执、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查询证明,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于2017年3月27日开户,2017年6月29日开通网银业务,该户从开户至查询之日未发生任何业务的事实。 14.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诊断证明及周某某的自书证言证明,周某某患有精神病,其2017年3月份在西安打工期间丢失身份证,委托其父亲挂失的事实。 15.租房合同及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以周某某名义租赁全某某位于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房屋的情况。 16.现金缴款单证明,被告人罗某先向公安机关缴纳非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金某军缴纳非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林某璇缴纳非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熊某缴纳非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李某娟缴纳非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廖某明缴纳非法所得21.7万元。 17.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7年3月份,其姐李某娟叫其去和她一起办财务公司,李某娟投钱,公司名称为商洛聚润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其当法定代表人,又让其同学李某2当经理,让其表姨当监事,公司办公地址是商州区州城路农业银行四楼。公司成立后开展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领税票、办理金税盘等业务,公司从成立后共计办了三、四个业务,其中洛南有一个卜某某的公司,是李某娟接的,她寻的洛南的张会计给代办的工商登记、开户、税务手续,到洛南县税务局领票的时候是其和李某2、卜某某和另外一个人一块儿来的,当时李某2领了10份票交给其,后来又把票拿走了。在商州办了几个公司的工商注册,有一个是其姐在网上联系的,法定代表人叫周某某。其工资是李某娟给发的,业务是她揽的等事实。 18.证人李某3证言及手机照片截图、微信视频截图证明,李某娟在商州州城路上开办商洛聚润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她弟李某1是法定代表人,李某娟具体负责,还有一个女娃叫熊某。李某娟让其给照看,说每月给3000元,其没事了就过去到公司,后来也没给其付工资,只是带其到厦门旅游了几天的事实。 19.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7年3月8日中午其接到电话,对方称想在洛南办公司,其让他们到办公室详谈,后来来了两个女的,一个叫赵紫萱的说她们想在洛南开一家公司,提供了公司备选名称,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金数字,同时提供了两张身份证原件,一个是法定代表人卜某某,一个是公司监事吴静,让其给做工商登记事宜,同时让其帮忙租赁一间办公室。其按照程序在网上办理了注册预登记,待工商局预审合格后,其电话联系赵紫萱,说资料准备好了,需要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本人到市场监管局现场签字。3月21日,卜某某、吴静和其到注册大厅,现场在纸质材料上签字确认。过了几天,营业执照出来后,大约3月25日左右,赵紫萱和一男一女取走了公司执照。其将自己的1205室客厅租给赵紫萱,同时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来赵紫萱等人把公司手续拿走后,也没有领取1205室的钥匙。安丰公司赵紫萱、卜某某等人四月份没有来过办公室,五月份国税局给核定税种看公司现场时,李某2和一男一女来过1205办公室,之后再没有来过,安丰新能源公司没有开展过任何业务。在委托代办安丰公司的同时,赵紫萱和另外那个女的委托其办理商洛市大洋商贸有限公司,其让杨雪玲具体负责这个公司的代理手续,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是张**平,经理是杨雪玲。后来其将大洋商贸和安丰新能源公司的执照、公章、开户许可证一块儿交给赵紫萱的事实。 2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系宇通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份,李某娟和熊某一块儿来其公司咨询注册公司,其和她们商定代理注册一个公司费用3000元,她们要注册两个公司,分别以李某娟和熊某为法定代表人,说是卖健身器材。其按照委托安排公司实习生杨先平具体办理了注册登记,其把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开户、公章办好后,又在商州区国税局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带税管员核查了经营场所。李某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商洛诚悦商贸有限公司,监事是于小红,熊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商洛智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是熊垒垒,两家公司地址都是商州州城路中段北侧,租赁的是同一处房的事实。 21.证人朋某某证言证明,其听朋友李某4来说他朋友李某3办了一个代理记账的会计公司,想让其去给当兼职会计,其就和李某4来到州城路上这个公司去看了,因为工作制度不允许,其没有答应做兼职会计的事实。 22.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7年4月份,李某娟说她开了一个会计公司,让其去做兼职会计,后让其给代理注册公司,当时提供了公司名称商洛捷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还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监事的身份证,当时法定代表人和监事没有到场,两个人开车带其到商州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中有一个叫“小黑”的人,其几人一块儿到工商注册大厅,其签了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了公司资料。后来工商执照办理出来后,其又代办了一般纳税人登记,“小黑”和其一起买了金税盘,接着又到商州区国税局二楼大厅领取了10份10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都是其以周某某名字签的的事实。 23.证人卜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不是其的。其听说电话联系押证,用身份证可以弄钱,其联系后,对方说拿其身份证办个公司,签字一次给1000元。其把身份证给人家,人家给其1000元,还拿其身份证办了一个手机号。过了二十来天,押证的那个人电话联系其,叫一个司机把其和一个叫张**平的拉到洛南县一个桥头,然后来了一男一女,男的是南方口音,四十来岁,其与张**平和那个女的坐出租车到洛南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其在一些资料上签了字,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大概一个月后,其第二次到洛南,还是押证那人联系其,然后用车把其拉到洛南县国税局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洛南国税局领票的有一个女的叫李某2,和其一起到国税局领的票,她后来到国税局二楼开U盾去了,还有一个南方口音的老板和一个瘦高个在外面等着。领的增值税发票李某2当场就拿走了等事实。 24.证人叶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6月李某娟叫其来西安开店卖茶叶,其刚到西安不久,钟某生给其打电话说和李某娟一起有个事,顺便去看店面,当时他俩说找个人,就拉着其到汇景国际建材城,李某娟和其到建材城里面说找人,刚开始没有找到,她打了个电话后才找到一个卖阀门的店里,店名其没有注意,进去后看见里面坐了几个小伙子,听口音是福建的,李某娟给了一个档案袋,装的是啥其不清楚,那个男的也给了李某娟一个档案袋,过了一会儿他们说完后,其和李某娟出来,钟某生和李某娟开车走了。其在门外看见李某娟翻了一下袋子,里边好像是钱。 25.证人冉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11日商洛市智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冉某某的身份信息是其的,但其没有去过商洛,这个公司不是其的,上面的签字也不是其的。 26.证人董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份其在一个“西安兼职群”的QQ群里见有人发布“押证”消息,说押身份证每次600元,签字一次600元,其联系咨询了对方,对方说因为每个人只能开一个公司,需要持身份证替人开公司,对以后没有影响,办好就把身份证给其,其就将身份证送到吉祥村的一个宾馆。过了一星期,对方给其打电话让其到龙首村地铁口,两个福建人拉其和另一个押证的女娃到商洛市区后,来了两个原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直接到工商局大厅办理了公司股权转让和法人变更登记,其和一起来的那个女娃分别签了字。过了一周左右,押证的人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再到商洛签字,那两个福建人拉其和上次那个女娃到商洛市区,和原来公司的两个法定代表人一起到税务局签了字。商洛市诚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议、股权转让承诺书上的签字是第一次其在工商局签的,第二次来商洛市到税务局签完字,还到中国银行给公司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给福建人的事实。 27.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其原名陈某2,2017年其听李佳悦说她在商洛有关系能办一般纳税人公司,三四月的一天,钟某生叫其一块到商洛看一下,其和钟某生还有叫林某某的福建安溪人到商洛李佳悦的财务公司,当时有熊某、李佳悦和李佳悦他弟,钟某生问李佳悦能不能批15份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李佳悦说不好办,具体办着看,当天晚上就回来了,过了半个月其和钟某生、李佳悦到商洛看项目,其觉得不太可靠就回来了的事实。 28.证人周某2证言证明,其儿子周某12017年在西安打工时把身份证丢了,其报案后补办了身份证的事实。 29.证人全某某证言证明,有人在2017年4月10日以周某1名义租用其位于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房子三楼的一套房办财务培训公司,租房之后没有人来办公,当时租房的时候周某1本人没来的事实。 30.被告人李某娟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在外面打工叫李佳悦。2016年,其在西安梦都KTV上班期间,认识了浙江台州人金某军,后来认识了熊某和金某军的老乡“阿祖”。当时其听金某军说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进行转让可以赚钱,大城市难以注册一般纳税人,小地方容易注册。其和熊某商量后准备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转让赚钱。其二人商量准备在商洛开办一个经营健身器材的公司,就在商洛工农路上的宇通会计公司找到王会计,咨询并委托她给其二人注册公司,当时先注册了商洛诚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是法定代表人,其母于小红是监事,公司租用的是州城路上姚丹峰家四楼作为办公室,王会计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其和熊某招聘人员、发展业务。当时一个公司只让领取5份票,其二人就商量再办一个公司,就让王会计给注册登记了商洛智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熊某是法定代表人,熊某兄弟熊垒垒是监事。其二人将转让公司的信息挂到“58同城网”上,进行一般纳税人公司转让,后来有个南方口音的男人给其打电话说要买公司,然后就过来两个人到商洛和其谈公司转让事宜,说只要这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不要公司的房子和办公设施,对方说一个公司给3万元,包括公司变更的代理费用,要求让其二人把金税盘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出来。其就和公司员工李某2到商州区国税局给诚悦商贸公司领取了10份专用发票,后来熊某又和李某2给智利物资公司领取了金税盘和10份专用发票。票领好后,对方前来与其二人签订了公司转让合同,其二人将智利和诚悦两个公司的手续、金税盘和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对方,同时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变更为对方要求的冉某某和董某某。在协商转让公司的同时,由于房租还有半年多,其二人就想开一家财务公司,起名“商洛聚润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做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业务,其弟李某1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2担任公司的经理,其和熊某负责在网上发展业务,办公地址还是原来那两个公司的地址。其二人在“58同城网”、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了公司业务,留有聚润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钟某生找其办过两个建材公司,名字其记不起来了。钟某生和陈某2拿了四张身份证让办两个公司,给了2万元,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都是钟某生和陈某2提供,其还是安排张某2具体办理,这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到场,一个公司批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批了15份,都是10万元版的,其经过咨询知道这事犯法,就一直没有给钟某生和陈某2,也没有给钟某生退钱。商洛安丰新能源公司是金某军和罗某先叫其办的,当时金某军和罗某先给其和熊某提供了卜某某、张**平、吴静、杜世芳几个人的身份证和电话号,还有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由于聚润公司的手续正在申办中,其就从网上查到张某1代理注册公司的信息,由其弟李某1开车,罗某先、金某军、熊某和其四人就到洛南,联系由张某1给代办了“商洛安丰新能源公司”和“商洛大洋贸易公司”。后来只办理安丰新能源公司的一般纳税人登记,并领取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办手续只要有监控的地方金某军和罗某先都躲开了,都让其出面,其担心出事,就只办理了大洋商贸的工商登记,没有办一般纳税人。安丰公司前期费用都是金某军和罗某先出的,刚开始罗某先给了两三千元现金,后来其到洛南取营业执照,罗某先又给了三千,最后转让完成后金某军又给了五千,一共一万多一点儿,公司办成后发票领了对方又不要了,叫其挂到网上转让,其就联系告诉了钟某生,钟某生开车将其送到北三环汇景国际建材市场,其就把安丰公司的手续、金税盘和10份发票送到那个福建人的店里,对方验证后给其了3万元。当天晚上其就联系金某军和罗某先到龙首村盛龙广场把3万元取走了的事实。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31.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2016年在西安市一个KTV唱歌时认识的李某娟,当时其和朋友项某某一起,李某娟和他朋友金某军一起,项某某和金某军是老乡,就介绍其和李某娟认识。其听金某军和项某某说从外面买别人转让的公司,价位比较高,一个公司需要两三万元,自己注册公司卖出去,钻国家政策的空子,可以从中净赚一万多元,但公司必须是一般纳税人,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十万元版的增值税发票才能卖出去,并说到偏僻的地方去注册公司,小地方比较容易拿到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大城市难注册,并且注册的是小规模,不是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没人要。其和李某娟商量后找到商洛宇通公司的王会计,王会计先给李某娟注册了商洛诚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娟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租用的是商洛市商州区州城路上姚丹峰家四楼作为办公室。元旦过后,王会计又给其注册了商洛智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是法定代表人,其弟熊垒垒是监事。经营范围是健身器材,办公地址也是姚丹峰家**。公司注册成功后,办理了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分别购买了金税盘,领取了10份10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商洛注册的这两个公司没有发生业务,每月只是零申报,就等着过一段时间再往外转让公司。后来李某娟和其商量说转让公司的事情,其二人将两个公司的相关信息放在赶集网和58同城网上挂着,当时只是挂了一条消息,内容是转让两家一般纳税人公司。后来一个福建籍的男子电话联系李某娟,和其二人协商好每家公司转让费3万元,并办理了公司变更。其和李某娟每人分了3万元。公司转让后,由于房租还没有到期,其和李某娟在商洛注册聚润会计咨询公司,在网上发布代理记账、报税、注册公司业务的信息,后来李某娟接了两个业务,是金某军和罗某某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要在商洛办公司。其和李某娟决定到洛南注册公司,找到张某1代办公司。当时要求代办两个一般纳税人公司,李某娟给了张某1六七千元代办费,这钱是金某军给李某娟的代办费,需要多少从金某军处拿。后来其和李某娟发生账务纠纷退出了。2017年其在微信上听罗某某说两个公司中一个的一般纳税人手续没有办成,李某娟把另一个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卖了三四万元,前期费用金某军和罗某某都出了,但卖的钱没有给罗某某,其就打电话问李某娟为啥不给其分红,李某娟说把一两万给了李某1,剩下的支付代理费用、租房、请客吃饭花了。钟某生曾通过微信还是银行转账给李某娟了四五千元,钟某生也想让李某娟在商洛给他开公司,给李某娟拿过几张身份证,具体李某娟给办理了没有,其不知道。其听李某娟说钟某生和陈某1、林某1找她要办公司,给了她两三张身份证和几万元钱。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32.被告人金某军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6年其在西安玉祥门外的梦都KTV认识李某娟,2016年11月李某娟和熊某回商洛开公司,二人每人注册了一个公司,后来听李某娟说她和熊某把两个公司卖给了福建人,一个公司卖了三万元。2017年二三月份,李某娟说让其和罗某先从网上找几个身份证充当法定代表人,说她在洛南可以注册公司,把注册的公司给其和罗某先,后来罗某先从网上找了四张身份证给李某娟和熊某,李某娟说到洛南办公司需要花费,其就给了李某娟三千元,他俩就在洛南注册了两家公司,后来李某娟说办成了一个公司,办理了全套手续包括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登记,领取了税控盘和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娟打电话问其要不要这个公司的手续,其和罗某先商量说不要这个公司,李某娟就把这个公司全套手续卖给福建人,卖了3万元,给了其和罗某先一人一万元,剩下一万元李某娟自己拿了。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33.被告人罗某先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发现办公司倒卖税票可以赚到钱,就在网上联系代办公司的人,开始办公司。2017年二三月份,其到西安遇见老乡金某军,当时在场的还有李某娟,金某军准备在西安附近承包工地,工地以后需要开发票要办公司。金某军让其合伙承包工地,然后其和金某军就商量办公司,李某娟说在商洛开公司容易审批,其和金某军就让李某娟在商洛市洛南县给开公司。金某军说到网上买别人的身份证,这样以后开的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出事后找不到其几人,可以逃避法律打击,后来金某军在网上联系买的身份证,付了2000元,把买的身份证给李某娟,其出了80元买的手机,身份证和手机卡、手机由金某军一起拿给李某娟办公司用。到洛南办公司手续时,金某军让其来洛南,提供身份证的刘总和身份证的本人一起到洛南,李某娟带法定代表人到洛南县国税局采集信息,办理相关手续,其没有出面。当时办公司的时候其出了三千元,金某军出了四千元,办好后,其和金某军害怕卖这个公司的发票出事,打算扔掉,李某娟和其、金某军商量,觉得花了这么多钱办下了扔了有点可惜,就让李某娟挂在网上卖了3万余元,后三人将3万余元分了的事实。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34.被告人钟某生的供述和辩解及微信截图证明,其2013年左右认识李某娟,2016年李某娟告诉其她在办财务公司,如果需要代理记账、注册公司可以帮她联系,2017年她在商州开财务公司,其和她一起来过商洛,其福建老乡“小林”找过李某娟办公司,小林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浙江人很多在西安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可以赚一千多元,小林也要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三四月份,其和林某1、陈某1来商洛找李某娟和熊某,第一次来咨询了一下,看她有办公场所,确实是开了家财务公司,其问她能批多少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她说税务审批不能确定,过了几天,其和林某1还有小林一块儿来,其给了李某娟三万元现金,给了几张身份证,要求她办15份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李某娟说公司的营业执照办出来了,要法定代表人认证,其就安排林某1带两个法定代表人到商洛去办,后来李某娟说发票没有审批下来,也没有给其退钱。2017年,李某娟打电话说她浙江男朋友在商洛办了一家公司,有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想卖掉,让其帮忙介绍买家,其说十份太少没有人要,后来她自己联系好了,问其汇景国际在哪,说有人要她那家公司,她去转让,其说知道,然后其开车把她送到太华路汇景国际建材城门口,其就开车走了。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三)被告人廖某明、廖某鹏、林某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证据 35.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科目汇总表、员工工资表、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公司决定、应付账款明细账证明,2017年7月24日,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虚开价税合计226900元,抵扣税款32968.38元的事实。 36.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中国农业银行活期账户、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情况。 37.勘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对在西安市汇景国际建材城B区3排58号廖某明公司内扣押保险柜进行勘查的情况。 38.西安城北客运站到达快件提货单证明,从延安到西安城北客运站的快件取货情况。 3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领条证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廖某明妻子林某2的见证下对廖某明家进行搜查,在被告人钟某生妻子陈某3的见证下对钟某生经营的陕西吉尔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搜查的情况。 4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账户历史查询明细证明,被告人林某璇和魏碧凤的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情况。 41.证人王某2提供的顺丰快递收件人信息截图证明,其当时通过顺丰快递手机客户端邮寄给延安奥夫斯达公司发票的收件人为小廖,电话是13625******,详细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汇景国际建材城B区3排58号的事实。 42.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其在延安奥夫斯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担任兼职会计。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其公司开过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具体有没有业务往来其不清楚。该发票当月就抵扣了税款。公司没有收付款凭证,没有给其寄银行对账单,没有入库凭证和出库单,没有见到运输合同、货运单、结算凭证、购销合同或者协议。另外其还保存着延安奥夫斯达2017年1月至10月的会计凭证及账本,是其无法入账的客户入账通知单。这些凭证是人家寄给其让做账的,但是说不清缘由,依据会计记账规定无法入账,这10份入账通知单中,有2017年6月16日延安奥夫斯达公司农行公户转账汇付款16800元给户名为林某璇的工行账号的事实。 43.被告人廖某明的供述和辩解及手机截图证明,其QQ号2177088278,昵称“追光者”。其想介绍给人开发票赚钱,不能用实名卡联系,就通过施贤龙买的手机卡,号码是1308760****,微信昵称是“奋斗”。别人的公司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人需要开进项,其就帮忙给牵线搭桥,一般开票费八至十几个点,从里面赚差价。大约是2017年6月份左右,其在58同城上发现有人转让一般纳税人公司,后来就加她微信,她给其发了公司的营业执照,介绍说这个公司有10份10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章等手续齐全,要价三万元,其就让她把公司手续和发票带到北三环汇景国际建材城B区三排58号店里,当时来了两个女的。其看了公司资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没有问题,给了她三万元现金。收购了商洛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发票专用章、10份10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税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还有一张公司联系人电话卡。其让店员廖某鹏将安丰公司所有发票都开了,让廖某鹏把公司的资料、金税盘等手续找了一个偏僻的地方扔了。其负责收购公司、开票,林某璇负责联系业务,她谈好开票费后,对方客户把开票信息发给她,她再转发给其,其安排廖某鹏把票开好后拿到其店里,然后林某璇和客户联系看如何送票,有时候客户直接到其汇景国际建材城B区3排58号店里拿,有时是廖某鹏送出去送到客户手里,有的通过快递邮寄。开票费都是林某璇来谈,她谈好了告诉其,其看有利润再开,基本是8到12个点,给她一点左右的利润。廖某鹏只负责开票,不参与分成,他打工,其发工资,生意好了给他发奖金。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10份票全开出了,赚了大概6万元左右,林某璇差不多分几千到一万块钱左右。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44.被告人廖某鹏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6年四五月份到2017年十一月份左右,其在西安给廖某明看店,廖某明让其在租住的房子给他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廖某明教其开票。每次都是把空白的发票和金税盘拿到其租住的地方,其按照他说的内容、把公司名称、销售内容打上去,票开好后,他说有人打电话找其,让其把开好的发票给送过去。2017年夏天,其帮廖某明开过商洛一个新能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过两次,总共十份,第一次发票开好后其拿到店里交给林某璇。第二次九份,其送到市场门口交给林某璇。其开票的这些公司没有实际从店里购买货物。廖某明被抓后,其家人给其说公安局找过其,让其尽快回国把事情说清楚,其把柬埔寨的工作处理好,让家里人联系公安局办案人员,就坐飞机回来投案了。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45.被告人林某璇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照片证明,2017年上半年,有一次朋友请吃饭,有个河南人和其坐一桌,说他公司需要进项税发票让其给帮忙,有发票和他联系,其能赚点钱。后来其听廖某明说他有发票,就到汇景国际建材城廖某明店里找他,他说开票费不低于7个点,让其和客户具体谈,多谈的给其赚,其就和河南那个客户联系,给他报了8个点,他把公司名称和开票信息发给其,公司是河南巩义的,一次开了四张票,廖某明把票开好后,其到他店里去取,他把4份票和购货合同、收款收据等装在一个档案袋里,其把东西带到汇景国际建材城市场门口,打电话让那个客户来取票,他查看后给了其32000元,这四张票是商洛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票。商洛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还给西安一个公司开过,其到朋友店里喝茶,碰到一个西安人买地暖管,他让老板开发票,老板说他买的货少没有发票,其就问他需要啥发票,他说公司进项不够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说其有,然后互留了电话。他给其发了公司名称和税号等开票信息,一共开了四张四十多万,票开好后,廖某明安排他店里的小廖给送到市场门口,其让对方到市场门口取的票,开票费是32000元。这8张票开完后,其和廖某明算账,开票费一共是6.4万多元,其分了一个点6400元左右。其给他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没有真实业务发生,是按照开票人的要求开具。侦查人员提供的12张男子头像照片中没有给其送票的人。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四)被告单位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董某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证据 46.洛南县国家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附件关于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纳税人基本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基本信息、采购合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记账凭证、库存商品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情况说明证明,洛南县国家税务局对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步调查及案件移送情况。 47.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记账凭证、采购合同、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开展税务检查行政执法前的公示、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销项、认证、抵扣查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虚开价税合计455531.17元,抵扣税款66188.3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方式、数额及认证情况等及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情况。 48.证人叶某某证言证明,其2017年到陕西东奥德公司上班,任出纳,管理公司的是董某隆。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就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了税款,次月税务部门就来查,2017年9月份公司补缴了抵扣税款66188.3元,同时交了滞纳金,实际上其公司和安丰新能源公司没有发生业务。这四张票入账的时候没有入库单及运费等支出票据,这些情况其给公司的负责人汇报了,认证这些票他知道。 49.证人李某6证言证明,其2014年到2018年底在陕西东奥德公司担任兼职会计,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董某隆,其每个月月底去公司拿发票做帐、报税,后将票据装订成册,安丰公司给东奥德公司开的发票是公司的进项票。这几张票没有货物运输费用支出票据和实物入库、出库登记情况,当月认证,到8月份抵扣税款,洛南县国税局来西安调查,叫其和叶某某写了情况说明,未央国税局说这四张票有问题,要求企业在9月份做了进项税转出,税款是6万余元的事实。 50.证人李某5证言证明,其系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丈夫董某隆担任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情况。 51.被告人董某隆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系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公司2016年11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财务给其说公司的进项少,销项多,当月缴纳的税款有十万多,有一天其路过红旗东路碰到一人把名片从车窗投进车里,名片上印的可以开发票,其按名片上的电话联系对方,对方说开票费是八个点,可认证后给钱,其发短信告诉他公司的开票信息,下午他把发票开好送到其公司楼下,其把发票交给出纳叶某某,然后她拿到税务部门认证。快到月底时候其又联系他开了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次开票,其给了8000元开票费,第二次给了不到30000元的开票费。其公司和商洛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发生业务。后来其补缴了税款66188.3元的事实。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五)被告人魏某辉、王某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证据 52.购销合同、记账凭证、税收完税证明、实物入库凭证、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收据证明,2017年7月24日,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通过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价税合计100116元,抵扣税款14546.77元,后于2018年4月12日补缴税款14546.77元,2018年6月26日缴纳滞纳金及罚款45385.92元;巩义市回郭镇鑫旺精铸厂通过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虚开价税合计30073.2元,抵扣税款43600.38元,后于2018年4月12日补缴税款43600.38元,2018年6月26日缴纳滞纳金及罚款136033.19元的事实。 53.巩义市回郭镇鑫旺精铸厂、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专用发票领购、认证清册证明,上述两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认证情况。 54.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交易明细证明,巩义市回郭镇鑫旺精铸厂和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开户信息、2017年元月至查询之日的交易明细。 55.证人徐某某证言,其2013年开始担任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会计,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业务是魏某辉经手的,发票由其入账,入账凭证的专用发票、收款收据、购货合同是魏某辉提供的,入库单是其根据发票自己打印的,因为入库时凭证不全,其按照记账要求补全了。这张专用发票当月通过电子认证系统已经抵扣,巩义市国税稽查局找过其,说发票有问题,让公司做进项税额转出,公司已经补缴抵扣税款14546.77元的事实。 56.证人张某3证言、农行卡交易明细及证明条证明,张某3系河南弘鑫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其工作职责是按照老板魏某1签字的票据付款,每月月底把票据交给会计记账。2017年7月其没有经手给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付过货款,同年7月24日,魏某辉给其一个账号,让其给这个账号转账32000元,其通过手机网银从自己的农行账户转到王某萌的农行卡上的事实。 57.证人魏某1证言证明,巩义市鑫旺精铸厂和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是其一手办起来的,两个公司都是魏某辉负责采购和销售的事实。 58.证人魏某2证言证明,其2016年至2018年担任巩义市鑫旺精铸厂法定代表人,虽然担任了两年法定代表人,但只是挂名,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的事实。 59.被告人魏某辉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系巩义市鑫旺精铸厂和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负责两个厂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其父亲魏某1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两个公司进项少,其和朋友王某萌闲聊时听他说在西安开店时认识开发票的人,问过其需要发票不。2017年7月份,其让王某萌帮忙联系看哪儿能开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他回话说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费是货款的8%,然后其就让出纳张某3通过她农行的私人账户给王某萌转了32000元的开票费,同时把两个公司的开票信息和内容发到王某萌微信上,当天他就把票开好了,拍成照片让其确认无误后,通过顺丰快递寄给其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多万元,其中巩义市鑫旺精铸厂有3张,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方是商洛市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发票一块儿寄过来的还有两份购销合同,两份收款收据,上面盖的是商洛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发票当月就抵扣了58000元税款。其公司和安丰新能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因为虚开这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向巩义市国税局补缴了税款、罚金、滞纳金共计239566.26元的事实。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60.被告人王某萌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和魏某辉是朋友,有一次他问其认识不认识开发票的人,其给他说以前在西安KTV唱歌认识一个自称姓“施”的南方人,说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7月份,魏某辉电话联系其,让其找能开发票的人帮他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就打电话问姓施的,他说可以开,开票费用8个点,让其朋友提供开票资料和项目,其给魏某辉说过后,魏某辉把开票费转到其农行卡,把巩义市鑫旺精铸厂和河南弘鑫锻造有限公司的开票信息和内容用微信发给其,其又用短信转发到姓施的手机号码上,姓施的把票开好后打电话让其带上开票费到西安北三环买管材的建材市场路边把票给其,其把钱现场给他。一共开了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用一共3万多元。票面合计40万元左右。其当场把发票拍照用微信发给魏某辉让他确认,他确认没有问题,其用顺丰快递给他寄回回郭镇的事实。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娟、熊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金某军、罗某先伙同被告人李某娟通过虚假注册登记一般纳税人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牟利,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生明知被告人李某娟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而对李某娟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廖某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伙同被告人廖某鹏、林某璇,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了非法牟利,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辉为了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授意被告人王某萌介绍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萌介绍他人为被告人魏某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同犯罪。被告单位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了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被告人董某隆既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是本案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董某隆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娟非法出售票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票面额累计300万元,数量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熊某非法出售票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票面额累计200万元,数量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金某军、罗某先、钟某生非法出售票面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面额累计100万元,数量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廖某明、林某璇、廖某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57303.83元,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魏某辉、王某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58147.15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单位陕西东奥德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董某隆虚开增值税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66188.3元,对被告单位陕西东奥德有限责任公司应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董某隆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娟、熊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军、罗某先、钟某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钟某生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明、林某璇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璇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廖某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被告人魏某辉与被告人王某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萌起介绍、帮助的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魏某辉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李某娟、金某军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熊某、王某萌、董某隆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娟、熊某、金某军、钟某生、罗某先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廖某明、廖某鹏、林某璇、被告单位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董某隆、魏某辉、王某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鹏给廖某明打工,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听从廖某明安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其为主犯,与查明事实不符。被告人罗某先、林某璇、廖某鹏、魏某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李某娟提出其没有与熊某共同出售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辩护人提出李某娟是受人教唆,不应认定为主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熊某提出其只出售了10份增值税发票,其辩护人提出熊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积极实施者,系受人教唆,属从犯,未参与商洛诚悦商贸公司的设立、转让以及证照票据的出售,出售的10张发票已虚开的证据不足,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金某军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金某军出售商洛安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与案件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被告人钟某生及其辩护人提出钟某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对被告人钟某生宣告无罪。以上辩护观点及处刑建议与本案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金某军的辩护人提出金某军没有教唆李某娟、熊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被告人罗某先的辩护人提出罗某先系从犯,有自首情节,退缴了3万元违法所得;被告人廖某明的辩护人提出廖某明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补缴了税款,并在原审判决后积极缴纳了6万元罚金,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被告人廖某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某鹏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被告人林某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璇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魏某辉的辩护人提出魏某辉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萌的辩护人提出王某萌系受他人指使参与了犯罪,主观恶性小,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被告单位陕西东奥德实业有限公司辩护人提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在侦查过程中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后不到两个月,即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以上辩护观点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某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退缴了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缴了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生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但其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将本罪与前罪并罚。被告人罗某先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应对其减轻处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廖某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某璇有自首情节,且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廖某鹏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辉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补缴了抵扣税款,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萌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董某隆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娟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熊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八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金某军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钟某生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5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中“缓刑三年”部分,将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与本判决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十五万元(限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罗某先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廖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 七、被告人林某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 八、被告人廖某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九、被告人董某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魏某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某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十二、被告单位陕西DA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五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审 判 长 周梦琳 审 判 员 刘延洛 审 判 员 贺 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柳 佳 书 记 员 高 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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