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2号 1995-03-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4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奥地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 屋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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