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工信企业字[2019]340号 2019-8-1 税屋提示——依据赣工信规字[2023]1号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自2023年6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之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打造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经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专注主业,产品精良或服务精准,工艺、配方、原料独特,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创新,在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型等方面表现突出,代表细分行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负责本辖区申报企业的初审、推荐和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任一专项条件,无限制条件情形的,均可申报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基本条件 1、在江西省内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装备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3、坚持以人为本,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现场管理和基础管理扎实,管理科学规范,信息化程度较高。 4、守法诚信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主业突出,持续专注核心业务,深耕产业链中某一环节或产品,具有较强专业化生产能力,主导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60%以上;能为大企业配套生产零部件、元器件,与大企业建立了较稳定专业化协作配套关系。 2、精品化。建立健全质量管控体系,产品质量合格率长期稳定在95%以上。产品质量精良,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获得权威机构认证。拥有自主品牌,市场认可度和知名度较高。 3、特色化。注重聚焦特色优势,采取独特工艺、配方或原料生产特色产品,产品具有鲜明地域、人文历史、功能特色。 4、创新型。重视技术创新,拥有技术团队,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5%以上,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运用“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生产模式、商业模式和业态创新,达到产品设计、生产与市场开拓、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广泛覆盖、个性化满足。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2、环保不达标或近三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3、近三年税务机关认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 4、近三年存在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的; 5、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或不宜认定情形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1、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2、企业发展情况报告。主要内容是企业概况、经营业绩,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的主要做法和下一步思路。 (二)相关佐证材料。 主要包括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或年度审计报告,其他与申请表内容对应的相关佐证材料,以及体现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集中组织申报认定一次,具体工作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企业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进入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网上申报认定系统,按第五条要求填报资料。 (二)市县初审。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对辖区申报企业的材料真实性、资格条件、违规和不良记录进行初审。 (三)省级审查入库评分。在市县初审基础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和信用查询,将合格企业入库评分系统。系统对入库企业进行评分。 (四)筛选审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系统评分结果,结合认定计划提出候选企业,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对本辖区企业申报信息再次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根据核实情况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五)公示认定。对审定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 第五章 支持与管理 第八条 经认定的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企业梯次培育、融合发展、研发创新、技术改造和成果产业化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获认定的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有关企业应报送生产经营运行监测数据及其他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经认定的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列入全省工信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称号自动终止。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再次认定需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赣工信企业字〔2016〕28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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