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财税[2023]5号 2023-04-10 税屋提示——依据甘财税[2024]7号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4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财政局、林草局(林业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各县(市、区)林草局(林业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农林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兰州新区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强化草原资源生态保护,进一步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对《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综〔2008〕4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0日 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强化草原资源保护,促进草原植被持续恢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使用我省境内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省境内草原上从事地质勘测、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但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四条 全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定,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由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草主管部门落实林长制,组织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监测管理,包括:草原调查规划,人工草地建设,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态监测和管护,草种繁育,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宣传培训和设施设备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15%主要用于省级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监测管理;35%主要用于县(市、区)重点区域异地草原植被恢复和保护,改良治理和人工草地建设等;5%主要用于被占用草原所在市(州)草原调查规划、草原生态监测和管护,宣传培训和设施设备建设等;45%主要用于被占用草原所在县(市、区)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监测管护。 第八条 占用企事业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草原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50%主要用于被占用草原所在单位的草原植被恢复,50%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按规定使用。 第九条 由省级安排使用的资金采用项目法管理,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和入库等工作,项目申报入库时,各级林草、财政部门应提交绩效目标表。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为2年,实施动态管理。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应优先考虑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时编报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每年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各级林草、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和调整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或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重收、多收、减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审计部门或上级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08〕43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强化草原资源保护,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省税务局对《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综〔2008〕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管理办法》实施15年来,在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恢复草原植被,推动草原综合治理能力提升,巩固草原生态保护质量和成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深入,对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不断强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已与新时代、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亟需修订。 2008年《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为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2006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草原条例》。随着草原生态建设持续推进,强化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收缴途径、收费标准等。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甘肃省草原条例》。《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故予以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部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由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二)取消了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取消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规定,将《管理办法》中“专项用于”、“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三)调整了资金使用比例。结合全省草原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工作实际,强化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效益,将省级使用比例由5%提高到15%,主要用于省内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监测管理;将主要用于县(市、区)重点区域异地草原植被恢复和保护,改良治理和人工草地建设的使用比例由15%提高到35%;将主要用于被占用草原所在县(市、区)草原植被恢复和保护、监测管护的使用比例由75%降低为45%,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四)增加了预算绩效管理和项目储备库建设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对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增加了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内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运行监控,作为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同时,为科学管理草原植被恢复项目,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增加了项目储备库管理的内容。 其他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的条款也进行了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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