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首代在职期间,执行了总部颁发的股票期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已经按照薪金工资所得缴纳了相应的个税。本代表处系按照费用换算收入所得税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现在问题是,上述绶带的期权收入是否应该也计入代表处的费用。该费用特指作为换算收入基础的费用。 个人感觉若按照现有的一些法规条例的规定,则应该计入。但如果算进来,按照常理又觉得不太合理。因为该收入巨大,我们的首代从期权取得收入大约达到900万人民币。而我们代表处平时的费用1个月也不到20万。 请教这应该怎么处理?有关的法规条例,或者法理分析是怎么样的? 另外,如果一定要交,可否申请分期? 对于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采用经费换算支出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文件最早是依据财税外字[1995]200号文,该文件对于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范围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但这里要掌握一个总体的原则是这些支出必须是与该常驻代表机构在境内提供劳务所相关的支出,即经费支出必须与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相关,第二必须是常驻代表机构支付或应负担的支出。对于你所说的外国代表在境内代表机构任职,执行了总部的股票期权而取得的所得,这个所得并不是全部由你代表机构负担的。比如根据总部规定,给与期权必须在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比如5年,该外国代表在来中国代表机构之前就在外国公司任职,只不过满5年时正好在境内的代表机构任职,我们不能说他行权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征税就认为这部分工资薪金就是由境内代表机构负担的,也无法说明他时和收入相关,就如你所说的你代表机构平时费用1个月也不到20万,那他取得的900万人民币毫无疑问肯定不是与你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相关的经费,同样也不能说他时由境内代表机构负担的。这900万人民币由部分是他原来在境外任职由境外公司负担的,同时一般该代表会在境内外同时任职,就是将900万按年份划分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考虑到该外国代表可能在境内外同时任职,也不能说全部是由境内代表机构负担。 因此,你对这900万收入应将确实是应该由境内代表机构负担的部分作为计算经费换算支出的基数。如何确定这个基数由一定的主观性,但重点是要考虑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问题。比如代表处一年可能收入也就100万,除去其他必须支出(除工资外)也就40万,这时你再考虑一个合理的利润水平后,确定代表机构应该能负担的一个合理工资水平,再参考确定这比例划分行权收入中有多少应作为境内代表机构的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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