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0]200号 1990-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0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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