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检查 (一)国土资源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税征收机关。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地税征收机关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过程中,发现房屋权属人提供虚假契约、合同,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要对该房屋按照市场价格重新进行评估,地税征收机关按照新的评估依据征收契税。要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 (三)地税征收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房地产税收的稽查工作,以查促收,以查促管。要排除一切干扰,清缴欠税。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偷逃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处罚,稽查处理和处罚情况要向社会公告,促进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 五、法律责任 (一)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计税依据、资料(销售合同或协议及销售发票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由地税征收机关依法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有抗税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地税征收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或擅自减免税的,除依法补征外,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未取得完税(或减免税)凭证而予以办理房地产转移手续,造成税收流失的,除责成其依法追缴应缴税款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理。 六、其他规定 本办法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的具体问题,由大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07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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