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铸锻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地税四字[1998]6号 1998-08-30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81号)《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规定:“2000年底以前,对《通知》中所列190家(其中山东省12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返还的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精神,并经请示总局同意,“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返还,对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应于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附件: 山东省12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铸、锻企业名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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