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五年统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外[1999]20号 1999-02-26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五年统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政策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超税负返还五年统算。 1、1994-1998年五年期间超税负返还应退税额累计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 2、1994-1998年五年期间任一年度税度低于原工商统一税税负20%及以上的。 二、对上述企业计算并追补低于原税负年度的税款,不应超过企业5年期间超税负返还应退税款的总额。 三、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关联公司调整进销价格,导致集团内部新企业税负明显偏低,老企业税负偏高而骗取超税负退税的,应依照独立成交价进行调整。凡跨地区,需由省局牵头调查的,各地(市)应于4月底前将企业名单上报省局。 四、对于企业1998年度购进货物、支付费用,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跨年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进项税额减少的,应计入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含的进项税额,在计算超税负应退税额时予以扣减。 五、五年超税负统算工作应于1999年5月31日前结束,各地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超税负返还统算表》上报省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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