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5]241号 2005-11-29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残疾人的安置和就业。但由于一些地方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掌握不一,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规范税收执法,严格税收管理,省局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资格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市县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执行,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是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 二、除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外,其他任何形式、任何性质企业的申请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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