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7]7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20
摘要:符合以上述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满足清算条件的具体时日,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清算。对已确定的清算对象,在确定清算之日起30日之内办理清算手续。

  (三)审核清算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告知事项中规定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如下处理:对明显不符合清算条件的告之不予受理;对资料不全或有误的,指导其更正,并在15日内补齐;对项目齐全、填写规范的材料进行登记,出具回执。

  (四)组织进行清算。税务机关要指定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清算单位申请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区分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确认收入和扣除项目、计算增值额,形成清算报告,填写清算表。清算报告和清算表要求事实清楚;论据充分;依据准确、处理恰当;数据全面、指标合理。

  (五)清算资料整理和归档。清算后,将清算报告、清算资料整理后归档。

  (六)办理税款多退少补的有关手续。对退税的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局审核。对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退税款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审核表》(附件7),报省局审核。

  (七)清算检查与监督。上级税务机关要对清算情况进行抽查,对结论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五、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一)符合18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二)[条款废止]实行核定征收的征收率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为转让收入的0.5%。转让超出普通住宅标准条件的非普通住宅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1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分别为1%、2%、3%。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要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表》(附件8)。

  (四)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文相抵触的省局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3.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

  4非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

  5.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关凭证参考表

  6.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表

  7.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审核表

  8.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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