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8]118号 2008-07-03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自2012年02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2007年实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以来,我省各级地税、保监、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认真贯彻落实新的车船税政策和代收代缴规定,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强化宣传,规范操作,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地促进了车船税收入的快速增长。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税款报解,强化车辆数据信息管理,不断提高代收代缴工作质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辆明细信息报送问题 (一)栏次调整。《山东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所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报告表》内容作如下调整(表样见附件1): 1、“保险期间”一栏,拆分为“保险起期”和“保险止期”两栏。 2、“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栏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 3、增加“号牌颜色”栏、“车架号”栏和“车辆初次登记时间”栏。 4、取消完税凭证“开具税务机关”栏。 (二)录入要求。根据前期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信息报送情况,对相关栏次录入作如下要求: 1、“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栏,如纳税人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应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如不能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为机构的,应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录入“身份证件号码”。 2、“地址”和“联系电话”栏,扣缴义务人应根据交强险系统据实录入。 3、“号牌号码”栏,除非投保交强险车辆尚未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挂牌手续,否则不得为空。 4、“号牌颜色”栏,应根据交强险系统设置情况录入。 5、“车架号”栏,应自2008年7月1日起录入17位完整号码。 (三)数据传递。各级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报告表模板填表说明》(附件2)及模板的要求,在2008年8月1日以前完成系统升级工作,并自2008年8月起,按照本通知要求从交强险系统中导出及报送电子版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信息。 二、关于自行完税车辆提供证明资料问题 《山东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六)修改为“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及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印章的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原件或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表样以本通知为准,详见附件3、附件4。) 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为优化代收代缴工作流程,自2008年8月起,各扣缴义务人可实行网上报税。 四、关于支付手续费问题 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08]4号)要求,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将代收代缴手续费及时拨付到位。 五、关于监督检查问题 各级地税部门、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文件精神,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妥善解决。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要加强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各级地税部门对保险机构违反车船税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的,要及时向省地税局报告;处理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促进代收代缴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 1.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报告表 2.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报告表模板填表说明 3.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4.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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