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废止] 闽地税发[2009]41号 2009-02-20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第二条第六款中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凭证及免税证”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关于《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规定及第五条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的规定废止、附件7《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废止、第二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九)项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第二条第六款中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凭证及免税证”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关于《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规定及第五条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的规定废止、附件7《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废止。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六款中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凭证及免税证”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关于《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规定及第五条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的规定废止、附件7《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废止。 4.依据闽地税发[2010]4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第五款及第九款第二、三项停止执行。 5.依据闽地税发[2010]1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第五款及第九款第二、三项停止执行。
为了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征收管理 耕契两税实行单税种申报,不同土地、房屋座落地址应分开申报。纳税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契两税。申报时,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福建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福建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申报资料。所附的申报资料应列清单(见附件1)。 受理申报的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税收票证交纳税人。 二、减免税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对我省“耕契两税”减免作如下规定: (一)“耕契两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所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 依法享受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或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 (二)“耕契两税”的减免税申报实行单独申报。即实行单税种减免申报且不同的土地、房屋座落地址应分开申报。 (三)“耕契两税”减免税受理机关为各级地税局设置的征收窗口,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受理。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批准减免申报事项。 (四)“耕契两税”减免税由纳税人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人申请减免“耕契两税”的,应如实填写《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3)或《福建省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见附件2)。所附证明资料应列清单(详见附件1)。 (五)[条款废止]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及对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省局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余暂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办理。 (六)[部分废止]受理窗口的减免税审核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减免税申报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审核结论和理由。对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较明确、规范的,实行窗口即时办理。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员应于当日在减免税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受理章,对部分减免的,按规定开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凭证;对全部免税的开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免税证。《耕地占用税免税证》、《契税免税证》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征税专用章。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对需上级征收机关审批或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七)对需上级征收机关审核批准或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减免税项目,审核人员应及时提交主管地税局,参照报批类减免税的工作程序进行。 由县(市、区)级地税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县(市、区)级地税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设区市局审核,设区市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省局,省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核完毕的,需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对达到大额减免税标准的,按照《福建省地税系统大额减免税集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发[2008]243号)规定办理。 (八)需要对减免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情形的,地税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九)[条款废止]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条款废止]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审批的项目,减免税额超过30万元的,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在报备设区市地税局的同时向省地税局备案。 [条款废止]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以及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省地税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备案时应报送减免申报表、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退税管理 纳税人申请耕地占用税、契税退税的,按税收退税规定执行。其中减免退税、误收退税的,纳税人需提供申请退(抵)税报告、退(抵)税申请书、相关帐户信息和完税凭证。对以下情形申请退税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一)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申请耕地占用税退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文件; 2、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方确认已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证明。 (二)因出售方(或出让、转让方)违约,申请契税退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2、出售方(或出让、转让方)确认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土地、房屋权属交付给承受方,同意解除合同的证明; (三)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申请契税退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院判决书; 2、土地、房管部门撤销登记证明。 四、不征税认定 耕地占用税、契税应实行“先税后书”、“先税后证”的管理办法。为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对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占用的耕地(含其他农用地)及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属于不征税的情形(附件5),由地税机关认定并出具不征税证明。 (一)申请。纳税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局设置的征收窗口提交不征税申请。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填写《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附件6),并提供占用耕地(含其他农用地)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有关相关证明资料等(附件2)。 (二)[部分废止]受理审核。征收窗口人员对于纳税人提供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不征税政策规定的,审核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并打印《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附件7),加盖征税专用章交纳税人;对不符合不征税政策规定的,审核人员应在减免税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转交受理人员加盖业务受理章,由受理人员告知纳税人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五、[部分废止]票证使用及管理 “耕契两税”按不同征收情况分别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缴款书》四种票证,其中新增的《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应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并进行管理。对于“耕契两税”的免税证实行按月核销。对于耕契两税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因第五联用于耕契税贴证造成凭证缺失无法结报缴销的,可由征收人员征管信息系统相应模块中打印电子数据清单替代。如果第六联(存根联)需要保存的话也可打印电子数据清单替代。 六、统计分析应用及档案管理 征收机关应定期对征收及减免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有关统计分析报表。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过程中形成的涉税档案,依照《福建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附送资料清单 2、耕地占用税、契税申请减免或不征税证明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3、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 4、福建省契税减免税申报表 5、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情形 6、不征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 7、[附件废止]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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