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9]86号 2009-05-0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时,应同时提交《通知》第七项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材料提交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登记备案。如主管税务机关已完成了备案登记工作,应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交欠缺的资料,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日前仍未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已做的该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并调整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2009年起,纳税人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时,依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规定的报备程序,按照《通知》第七项规定的时间提交该项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和66号文第二项第(一)点第2小点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交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该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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