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0-20
摘要:省财政厅对补助省级以下的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省级项目及经费,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仪器设备购置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快我省环境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污染减排,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补助重点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等;

  (二)环境监控系统的维护和运行经费;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

  (三)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等;

  (四)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本级重大环境保护专项及污染减排工作的奖励补助;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以补助方式安排。

  三、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报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除须符合补助重点及使用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务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

  (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实施后具有显著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效果。

  第七条 省专项补助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审定:

  (一)项目由各市、县(市、区)环保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申报,并负责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省属单位直接行文向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申报。申请环境监控系统维护和运行经费的,需提交申报文件、经费使用方案和方案编制依据等申报材料;申请补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经费的,需提交申报文件、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

  (二)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对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及材料进行审核,经专家评审后,确定支持的备选项目,经公示后,由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联合下达专项补助资金预算。

  第八条 同一项目当年中央和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补助的不再重复安排。

  四、资金拨付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补助省级以下的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省级项目及经费,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仪器设备购置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补助项目的资金及财务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资金的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项目和工作实施管理,根据项目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二)跟踪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经费开支必须与申报内容一致,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批准。

  五、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和工作因故撤销或中止时,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开展项目清理工作,并将专项补助资金已拨未用的部分如数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及环保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保局《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财工〔1999〕84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财政厅

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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