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1]6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商业银行发放行服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4-04
摘要:对行政执法机关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给执法人员的制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扣除,对其差额并入当有工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行政机关发放的不属于执法过程中必须穿用的服装,应并入领用人的当有工资中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商业银行发放行服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64号        2001-04-04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发放行服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锦地税发[2001]3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经贸部或省经贸委规定的劳动保护范围和标准给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属于劳动保护范围但超标准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按照国家经贸部或省经贸委规定的标准扣除,对其差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不属于劳动保护范围的各类服装,均应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给执法人员的制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扣除,对其差额并入当有工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行政机关发放的不属于执法过程中必须穿用的服装,应并入领用人的当有工资中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任何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服装费,均应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中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服装价格的确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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