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发[2011]4号 2011-05-2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发[2009]17号)规定,各类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近年来,部分在省内的企业集团为加强财务管理,分别成立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处理收入、成本费用、投资、资产及资金等会计核算工作,所属分支机构转为报账单位,财务凭证、财务数据均集中在总机构或省公司。为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在省外,分支机构在省内的)所属分支机构转为报账单位,会计凭证、财务数据均集中到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的,其资产损失由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统一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总机构所在地在省内,分支机构在省外的,其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处理。 二、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实地核实的,可委托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资产报废、损毁、处置等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将核实情况书面函告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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