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新修订个税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务院及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法修改了相应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以下简称[2011]46号公告)就相应条款修改后如何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其主要内容及应注意问题提示分析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税率表一
对于表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二是明确了新标准和新税率的适用原则。 目前,我国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有利于平衡纳税人的税负。如果某单位将8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9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纳税人9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10月份发放(以此类推),否则9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8月份和9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或许在事实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例1:现有甲、乙两企业。其中甲企业于9月5日发放了本企业职工老张8月份工资4000元,乙企业于8月28日发放了本企业职工老王9月份工资3000元。则根据[2011]46号公告规定,老张8月份工资在9月份才实际取得,则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老张应纳个税=(4000-3500)×3%=15元;如果上述工资是在8月份实际取得,那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应纳个税=(4000-2000)×10%-25=175元。而老王9月份工资在8月份实际取得,按照规定,这笔工资薪金所得归属期间为2011年9月份,虽然是在2011年9月15日前缴入国库,但其实际取得时间为2011年8月28日,即在2011年9月1日(不含)之前,则只能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只能为2000元,应纳个税=(3000-2000)×10%-25=75元;如果老王上述工资是在9月份实际取得,那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3000<3500,则老王不用纳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对于表二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二是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是该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负。 二是2011年度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有特例。 [2011]46号公告明确,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例2:略。 提醒注意的是,在计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例3: 略。 二是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征问题。 例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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