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22
摘要: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2011-08-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基层地税局”修改为“基层税务局”。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除交通运输业和窗口代开发票征收税款的情况外,岛外各基层地税局可在本文规定标准的20%幅度内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

  考虑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核定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对2011年9月1日前已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在主管税务机关按本文规定核定2012年度新的应征税款前,为简便执行,其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至12月份的应征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原核定应征税款的80%征收。对2011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其经营者直接按本文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局原制定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49号)第三条第(二)款、《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17号)第二条、《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4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点中关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规定,自2011年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废止。但在废止文件的有效期间发生的未经处理的行为仍适用废止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