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1号 2011-11-23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公告如下: 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1、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3、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4、非标准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设备的范围除包括设备本体外,一般还应包括: 1、随设备购置的配件、备件等; 2、依附于设备或与设备成套的管、线、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制造厂配套供货的梯子、平台、栏杆、防护罩等; 4、为设备检验、维修、保养、计量等要求随设备供货的专用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 5、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订货的油类、化学药品、填料等材料。 (二)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允许扣除的设备价值、数量分别以销售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设备,应以设备制造厂文件上列明的清单项目确定设备范围。 三、纳税人应当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营业额进行审核,对设备和材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界定。若仍难以界定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专业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的分类规定中列明其属于设备的证明材料。 四、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开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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