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9]9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21
摘要: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 万元(含20 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 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9]93号       2009-04-21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工作规定,现就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款失效]审批权限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省局决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减免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房产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6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资源税的减免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减免条件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1.主营业务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处于项目建设初期或者年度会计利润出现重大亏损的;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3.因改组、改制投入资金较大,以致流动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

  4.关闭、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

  5.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

  6.省、市(州)、县政府认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三、审批程序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实行逐级审核上报的方式进行审批。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逐层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后,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四、审批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减免税事项,必须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

  下列情形不得减免:

  (一)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企业;

  (三)[条款失效]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报批资料

  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应分税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属于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要求整理并提交纳税人的申请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3.《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4.《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5.主管地税机关实地调查审核报告

  6.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意见

  7.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核意见

  8.纳税人占用土地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详细情况

  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纳税人财务报表资料

  11.其他相关资料

  属于市、县局审批权限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申请,比照上述要求报送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3.《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4.《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5.主管地税机关实地调查审核报告

  6.保险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证明材料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纳税人财务报表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审资料内容必须齐全,按照目录顺序摆放装订。各项书面资料填写必须规范,签署意见必须明确,并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签署日期必须合乎逻辑。

  (四)属于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的,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上报纳税人减免税资料的同时,一并上报市、州地方税务局正式请示文件。省局减免税审批意见将以文件形式批复各地。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以此文件的下发为契机,全面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工作,集中开展财产行为税的欠税清缴,做好欠税入库工作。完善减免税统计制度,建立明晰的减免税管理台帐,定期统计上报减免税情况。

  (二)各地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减免税的审批制度,对纳税确有重大困难的,根据谨慎从严原则做好减免审批工作。坚决制止违法或越权减免税行为。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减免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不断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秩序。

  (三)财产行为税减免的审批时限、监督管理和备案管理等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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