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9]93号 2009-04-21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审批权限”和第四条第三项“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工作规定,现就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款失效]审批权限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省局决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减免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房产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6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资源税的减免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减免条件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1.主营业务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处于项目建设初期或者年度会计利润出现重大亏损的;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3.因改组、改制投入资金较大,以致流动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 4.关闭、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 5.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 6.省、市(州)、县政府认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三、审批程序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实行逐级审核上报的方式进行审批。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逐层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后,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四、审批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减免税事项,必须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 下列情形不得减免: (一)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企业; (三)[条款失效]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报批资料 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应分税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属于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要求整理并提交纳税人的申请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3.《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4.《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5.主管地税机关实地调查审核报告 6.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意见 7.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核意见 8.纳税人占用土地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详细情况 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纳税人财务报表资料 11.其他相关资料 属于市、县局审批权限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申请,比照上述要求报送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3.《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4.《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5.主管地税机关实地调查审核报告 6.保险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证明材料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纳税人财务报表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审资料内容必须齐全,按照目录顺序摆放装订。各项书面资料填写必须规范,签署意见必须明确,并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签署日期必须合乎逻辑。 (四)属于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的,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上报纳税人减免税资料的同时,一并上报市、州地方税务局正式请示文件。省局减免税审批意见将以文件形式批复各地。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以此文件的下发为契机,全面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工作,集中开展财产行为税的欠税清缴,做好欠税入库工作。完善减免税统计制度,建立明晰的减免税管理台帐,定期统计上报减免税情况。 (二)各地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减免税的审批制度,对纳税确有重大困难的,根据谨慎从严原则做好减免审批工作。坚决制止违法或越权减免税行为。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减免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不断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秩序。 (三)财产行为税减免的审批时限、监督管理和备案管理等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