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中午,当服务员将一碗热气腾腾的牛肉面端上餐桌时,坐在记者对面的某知名快餐企业的财务总监牛女士指着碗里的几大块牛肉说,同样是这碗牛肉面,顾客坐在这里吃和打包后拿回家吃,对我们而言税负是不一样的。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的实施,这种税负差异会随着这些快餐外卖量的不同而进一步加大。外卖量越大,税负将越重。 原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从今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根据这一规定,很多餐饮企业因为同时销售现场消费的食品和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而具有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两个身份。 众所周知,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没有交集的两个税种,餐饮企业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长期以来都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当62号公告发布后,对于要缴纳增值税这一事实,很多餐饮企业都感到“不理解”和“不习惯”。有一些餐饮企业认为,不论顾客是现场消费还是打包带走,都改变不了餐饮企业属于服务业这个事实,其服务与传统的服务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既然如此,不论其餐饮是否被顾客现场消费,其收入都应缴纳营业税。 在这一点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也支持这一观点。因为该批复指出:“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但有人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虽然餐饮企业属于服务业,但是如果其餐饮外卖出去没有被顾客现场消费,那么这种销售行为的性质就属于销售货物,其外卖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理应缴纳增值税。 在一片争议声中,75号文件又出台了。对于经营饮料和快餐外卖生意的纳税人而言,牛肉、鸡蛋等75号文件列明的免税鲜活肉蛋产品是其每天必须要购进的原料。但是根据75号文件的规定,购买这些免税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并不能作为抵扣凭据,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鲜活肉蛋产品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一来,这些餐饮企业一旦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其增值税税负就非常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将所有收入都缴纳营业税就显得非常重要。 牛女士说,他们公司旗下有多个快餐品牌,每天需要购进大量的牛肉、鸡蛋等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以其中的牛肉面品牌来说,全国有上千家分店,仅北京所有分店的年销售额就超过1亿元。在所有成本中,购买优质牛肉和鸡蛋等鲜活肉蛋产品的支出非常大,这部分支出如果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税负的确很重。“根据规定,这现场消费和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其销售收入还应分开核算,这个工作量实在太大了。”牛女士说。 记者了解到,为了减轻税负,目前很多餐饮企业都在积极和其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希望能继续保留营业税纳税人身份,将外卖的收入也按照营业税纳税。但是,餐饮企业却被纷纷告知:必须将两部分收入独立核算,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还有一部分餐饮企业被主管地税局告知,如果不独立核算继续缴纳营业税,如果国税局要征收涉及增值税的部分,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将很难退税。即便退税成功,过程也十分麻烦。 据了解,常见的麦当劳、肯德基、味多美、吉野家、和合谷、永和大王等诸多知名餐饮企业都涉及上述问题,只是不同企业外卖量占整个销售量的比重各不相同,彼此间的税负差异较大。北京中旭永晟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左永丰说,有些餐饮企业即便店面再小,也要放一张餐桌,除了方便顾客,也是为了证明自己提供了就餐场所,以便继续获得营业税纳税人身份。左永丰说,在“宅经济”盛行的当下,通过电话和互联网订餐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62号公告和75号文件的同时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餐饮企业外卖这种商业模式的发展。因此,左永丰建议,应该充分考虑餐饮企业发展的需求,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机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扫除企业发展的政策障碍。
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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