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淮南市代开建筑业发票所得税管理规定》的公告 现将《淮南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建筑业发票所得税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8月26日 淮南市代开建筑业发票所得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代开发票的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办税服务厅代开建筑业发票的跨地区经营建筑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我市建筑企业(不含凤台县)在市区范围内从事跨区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含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时,不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但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所得税联系单(样式见附件一)。 第四条 在我市从事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并能同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证明文件(样式见附件二),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应按实际开票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在我市从事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并能同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证明文件(样式见附件三),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不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在我市从事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不能同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视同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实际开票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在我市从事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不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律按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在我市代开建筑业发票且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管理的纳税人,应持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纳税证明(样式见附件一),方可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不按本《通知》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在我市代开建筑业发票的个人(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律采取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淮地税[2007]149号)规定的2%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淮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1、企业所得税联系单 2、证明 3、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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