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8号 2012-11-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1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12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58家企业符合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可享受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优惠政策,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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