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国税发[2011]82号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31
摘要: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登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国税发[2011]82号         2011-8-31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局内各业务单位: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登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实施办法的顺利执行,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各环节操作,切实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二、税收管理员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完成“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调查”的工作事项,操作流程如下:

  (一)税收管理员在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过来的有关注销申请资料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手工下达“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调查”工作任务单。

  (二)工作完成时限可自行设置,但此项任务单应于注销审批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实地调查完毕后,按规定填写工作表单。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且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注销,应填报“附件1”和“附件4”,一般纳税人注销应填报“附件1”、“附件2”、“附件4”,符合清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还应填写“附件3”。

  (四)税收管理员填写完工作任务各项表单以及工作报告后,再提交上级审核。

  三、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及做法,请及时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

  附件:下载: doc 文件

  1.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事项调查表

  2.近三年各税种税款结算表

  3.清算所得税情况审核表

  4.注销工作情况表

  相关附件下载: doc 文件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实施办法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