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4]58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14
摘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后续管理工作通知》中要求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4]580号                 2004-12-1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国税函〔2004〕963号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取消审批项目加强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后续管理工作通知》中要求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资料受理核实后退还原件,并即时制作《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同时将减免税备案信息按照《北京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进行录入和维护。

  (二)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

  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和年审,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审批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实行查帐、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153号)文件规定实行按季预缴。

  (四)提取坏帐准备金和坏帐损失的管理

  纳税人提取坏帐准备金不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纳税人提取坏帐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比例的标准及提取范围,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无论采取坏帐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处理坏帐损失,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对亏损弥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等项目取消审批后的管理,市局将另行规定。

  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发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取消和下放管理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纳税人每年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年内发生的涉及取消审批项目的事项,按《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及有关后续管理具体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及相关报备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纳税人报送相关报备资料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索要《受理备案通知书》。

  (二)各局要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和手段向纳税人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的税收政策和具体管理规定,辅导纳税人自行享受有关取消审批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觉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及时报送相关报备资料,同时,主动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取消审批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工作水平。

  (三)各局要加大对征管、评估、稽查等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力争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熟悉税务管理相关的规定,切实做好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方式转变的衔接工作。

  (四)各局内部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规定,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传递、衔接以及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五)各局对取消审批项目要建立分户的管理台帐,进行动态管理,并做好台帐登记及相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每年5月15日税政管理部门向市局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统计表》及相应的分析报告。

  四、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在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不能实现电子网络向税务机关传输,可采用其它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

  五、《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纳税人可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统计表》由各局自行印制。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略)

  2.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及填报说明(略)

  3.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略)

  4.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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