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算清缴范围
2013年度内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不包括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9〕79号文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总分机构汇算清缴范围
(1)跨省经营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要求,进行汇算清缴。即:在5月31日前,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跨省经营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有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省内跨市经营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应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要求,进行汇算清缴。即:在5月31日前,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和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有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市内跨区、县(市)经营的总分机构,由总机构在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也不进行汇算清缴。
(4)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申报缴纳税款。对不能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同独立纳税人依法进行汇算清缴。
3、申报时间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税收优惠备案、弥补亏损申报、总机构项目部异地预缴税款抵缴等事项申报时间
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按下列时间进度进行申报:
2014年2月21日至3月20日,请有备案、鉴证、审批、弥补亏损、异地预缴税款抵缴等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和预约涉税事项办理和资料报送事宜。
2014年2月21日至4月30日,请有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申报弥补往年亏损、有异地预缴税款抵缴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并同时递交涉税事项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当场审核并确认。
2014年2月21日至4月30日,请有税收优惠事前备案事项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相关备案资料。
20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请有税收优惠事前备案事项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间
为避免税务风险和申报拥堵,请纳税人按下列时间进度进行“错峰申报”:
2014年1月11日至3月20日,请纳税人按时参加税务机关主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会。
2014年2月21日至3月20日,请除重点税源企业、有涉税事项企业外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014年3月21日至4月30日,请有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资产损失申报事项、申报弥补往年亏损、异地预缴税款抵缴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0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请重点税源企业、有税收优惠事前备案事项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014年5月31日前,请申报有误的纳税人进行二次申报;请预缴税款少于年度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请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或抵缴税款手续。
4、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国税发〔2008〕101号文附件),请下载《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程序》填写EXCEL电子表(注意:微机编码不再校验,可填写任意15-18位数字),并打印两套纸质申报表; <后续文件——国税函[2008]1081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 财务报表(201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
◆ 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 申报弥补往年亏损的,须报送相关年度申报表、会计报表、纳税评估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资料。
◆ 申报异地预缴税款抵缴的,须报送异地预缴税款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说明;
◆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 同步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跨省、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请下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文附件)填写,并打印两套纸质申报表;
◆有应补(退)税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013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应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 财务报表(201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定期定率核定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请下载《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文附件)填写,并打印两套纸质申报表;
◆ 财务报表(201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 2014年度《核定征收鉴定表》(娱乐业服务业是合财税〔2007〕332号文附件,其他行业是国税发〔2008〕30号文附件)。
(4)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2013年5月底前,请下载《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文附件),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关规定——
所得税汇算清缴财税政策汇总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
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备案(事前备案)条件及报送资料
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备案(事后备案)条件及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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