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个人在大陆常见的涉税税种为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进口税,针对不同税种,台籍个人应注意应税专案及纳税细节等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有关规定,台籍个人可能受到的处罚情形如下: 2.不进行纳税申报或不缴税款 3.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4.触犯刑责 二、进口税 这裡应注意,个人在中国与境外间寄送物品每次存在金额上限,其中,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00元人民币。 进口税实际为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合併徵收税种,且根据关税税则委员会〔1994〕第4号文以及〔2011〕3号文有关要求,根据进口物品的种类,进口税税率分为10%、20%、30%及50%四类税率。 进口物品徵税时间为海关放行前,未交或漏交相关税款的,参照上述税收征管法及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此外,对于应税未税或漏税物品,海关追缴的期限同样为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起三年内。 三、营业税 其中营业税应税劳务,指除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取得的薪资报酬以外的所有取得收入行为,但另有规定的免征专案除外,如著作权转让收入(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实行“营改增”政策,个人转让著作权也属于“营改增”范围,即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同样适用免税政策。继上海之后,江苏、浙江等地也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和上海保持著基本一致的政策)。 台籍个人若漏缴营业税,税收处罚同样参照上述税收征管法及刑法有关规定。 目前正值大陆“营改增”扩围期间,个人消费时还需注意有关增值税事宜。 四、其他税种 另外针对台籍个人应特别注意的,是不动产出租纳税,对于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房产出租期间,还应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租赁合同等须缴纳印花税;后三项为财产、行为税,由于税种小、应税行为不常发生等原因,常被忽视。个别地区对房产出租适用综合税率5%徵税,例如上海、江苏等,台籍个人应视房屋所在地税收政策,缴纳房产出租的相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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