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13年3月,匹配乙方的2000亩土地全部出让,甲乙双方分别取得土地溢价分成款1亿元和3亿元。账务处理上,甲方以财政拨付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作“主营业务收入”,支付乙方的工程款和土地溢价分成款作“主营业务成本”,对取得的土地溢价分成款没有计提税金。乙方以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作“主营业务收入”,并按规定计提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对取得的土地溢价分成款作“投资收益”,未计提相关税金。 2013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乙方进行纳税检查,发现甲乙双方上述行为后,对甲乙双方分别作出征税决定。其中对甲方取得土地溢价分成款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乙方取得土地溢价分成款的行为,根据《湖南省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面对征税决定,甲乙双方均提出异议,甲方提出:其取得的土地溢价分成款包含于土地出让收入中,属于财政拨款,不应征税。乙方提出:根据《》()的规定,投资于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是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取得的土地溢价分成款是投资收益,不应征收营业税。甲、乙双方的观点正确么? 专家把脉 乙方涉税行为分析 那么,乙方取得的土地溢价分成款,是否构成建安工程应税营业额呢?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对于乙方取得的土地溢价分成款,应认定其为甲方提供建筑业劳务而收取的价外费用。 甲方涉税行为分析 因此,甲方应税营业额=取得土地溢价分成款-土地出让成本(征地、拆迁、安置等)。 此外,是指一些纳税人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纳税人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纳税人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纳税人。该公告是将纳税人上述行为认定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文件执行的关键在于“对无偿提供劳务的判定”。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的行为是为了从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中获取利益,即乙方通过承建市政道路获取匹配土地,进而收取工程款,与甲方共同取得土地溢价分成,不同于企业的股权投资,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因此,有关规定显然不适用于上述案例。 甲乙双方的会计处理 收到土地溢价分成款时(单位,元,下同), 计提相关税金, 甲方收到当地财政拨付的土地出让金时, 土地溢价分成款分配时, 计提相关税金 也就是说,对纳税人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征收营业税等问题,“有偿提供劳务”是认定其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关键因素。 本期坐堂专家:唐剑,经济师,湖南省永州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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