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发[2010]81号 新建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种植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9-20
摘要:本《办法》所称花卉、苗木行业企业是指在新建县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含南昌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地)拥有自己的种植基地,从事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农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花卉、苗木企业。

  第十条 办理农产品征前免征增值税的备案审批程序:

  (一)办税服务厅收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核对齐全后在“CTAIS”中进行事项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事项服务承诺单”,在2日内将全部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二)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必须在2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主要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减免依据是否合法、减免幅度是否合理等),在书面审核正确的基础上3日内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与其原件进行核对;对从事花卉、苗木种植的企业,必须实地详细了解其种植面积、种植品种、单位面积产量、产品销路、生产人员、生产规模、能力以及财务核算形式、财会人员配备情况,要求企业依法设置账簿,财务核算地必须在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核查完毕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在《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及 “CTAIS”系统中签署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县局税政法规科。书面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企业设立情况;

  2、企业经营有效期限和主要经营范围及方式;

  3、企业现行的财务会计处理和核算方法;

  4、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如:种植品种、种植面积、主要销售对象、年预计销售收入等;

  5、企业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

  6、企业申请减免税的依据、理由、期限、金额以及项目的真实情况;

  7、调查人员的意见(是否同意免征增值税备案)。

  (三)县局税政法规科接到税源管理部门传递来的申请材料和调查报告后,在5日内进行复查, 在“CTAIS”和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对经审核同意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县局分管领导在其申请审批表中签字盖章后,税政法规科应及时移送给大厅,大厅要及时传递一份给企业作为免征增值税依据;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税政法规股要在其申请审批表上注明不予减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十一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账证健全的花卉、苗木企业需使用发票的,均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买发票自行填开或监开(经审核批准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的企业领购《江西省南昌市免税货物(劳务)发票》,其他的企业领购《货物销售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 凡领购《江西省南昌市免税货物(劳务)发票》的,每户每月限领壹本万元版以下的发票,以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增加购买数量的须报县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三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花卉、苗木企业使用发票实行交旧换新领购方式,并监督企业对新领购发票的发票联逐本逐份盖好本单位发票印章方可发放发票。大厅发票验审岗位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存根联,逐本逐份进行审核查验,并分月统计汇总录入征管系统中。在查验工作中,对单笔开具金额在1千元以上的,要求纳税人附销货清单和银行转帐收款凭证;对单笔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附以上附报材料外还须另附销售合同;对单批次开票金额达到10万元的,除附以上附报材料外,须另加附税收管理员的现场验货记录。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则不予发放发票。

  第十四条 取得免税资格花卉、苗木企业的发票开具金额,原则上平均每年每亩不应超过三万元,否则,纳入评估对象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五条 花卉、苗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保管发票,不得开具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抽底填开、虚开、代开发票,不得擅自外带发票从事经营业务,发票必须有专人保管、开具;开具发票必须附销货清单,列明的苗木品种应与供苗合同一致。

  第十六条  对《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况,原主管国税机关在移户之前收回已发放的发票,到花卉、苗木种植地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对跨县(区)国税机关的除收回已发放的发票外,不再发放发票。

  第十七条 花卉、苗木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时间进行发票缴销。

  第六章 申报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之后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如实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企业应当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大厅发票验审岗位人员审核查验金额超出企业本月申报金额的,应依法补缴增值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对《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重点纳税评估期间被查实有些花卉、苗木品种不属于该企业栽种产品或其它原因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的,按照评估程序依法补缴增值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对《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已收回的发票存根联开具的内容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应督促其依法补缴增值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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