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发[2010]81号 新建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种植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9-20
摘要:本《办法》所称花卉、苗木行业企业是指在新建县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含南昌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地)拥有自己的种植基地,从事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农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花卉、苗木企业。

  第七章 验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要对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的花卉、苗木企业建立减免税优惠管理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要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要按期核实其申报的免税收入与实际开票金额是否一致,申报的免税品种与实际经营品种是否一致,实际开票金额与实际种植面积是否配比,减免税核算是否规范。发现已不符合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坚决予以取消享受免税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二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转变管理方式,提高减免税管理效能,要从注重减免税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前审批备案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方式上来,化被动受理为主动管理,真正提高减免税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加大巡查力度,实施精细化管理,对单批次销售开票金额较大(一次出货量达到十万元)的,税收管理员要到现场进行验货,察看其是否属自产农产品并做好验货记录(现场验货制度附后)。

  第八章 年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企业,应在每年的一月份进行一次免税资格年审(报送《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并附土地租金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和税收管理员调查报告)。年审合格的继续予以免税资格,对年销售额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相匹配的、或单笔开具金额较大但又未按规定提交相关附报材料的、以及年平均每亩开具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列为纳税评估对象进行重点评估,如经查实不属于自产农产品的,一律依法补税罚款并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二十六条 花卉、苗木企业不按照国税机关年审通知的时间规定参加年审的或国税机关在年审期间通知其年审又联系不上的,视同走死逃亡户纳入非正常户管理,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程序依法注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新建县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含南昌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种植行业现场验货制度

  为切实加强花卉、苗木行业企业的增值税管理, 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种植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已在我局进行了免征增值税资格备案的花卉、苗木种植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销售免税花卉、苗木时一次性发货量达到十万元的,必须按本制度规定进行现场验货。

  二、本制度所称一次性发货量达到十万元,是指在一天内对不同客户(或连续的几天内对同一客户)发售自产花卉、苗木金额在十万元及其以上的情形。

  三、本制度所称现场验货是指到货物挖掘地的现场进行清点计数。

  四、需进行现场验货的企业,必须提前一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验货书面申请或者通过电话预约。

  五、主管税务机关无故不得推辞,应至少指派二名税收管理员到现场进行验货。

  六、现场验货人员应亲临花卉、苗木种植现场,清点发货品种、数量,认真填写好现场验货记录,验货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存,一份交企业发票验审时备查),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申请现场验货的企业应尽量避免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现场验货,如确需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现场验货的,经说明原因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人进行现场验货。

  花卉、苗木大宗销售业务现场验货记录

  验货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售货企业名称   税号   验货地址  
购货单位名称   税号   合同编号  
验货品名 计量单位 验货数量 销售单价 销售金额
           
           
           
           
           
           
           
           
         
         
         
         
合 计        

  售货企业发货人员签名:        验货税务人员签名:

  注: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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