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发[2010]81号 新建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种植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9-20
摘要:本《办法》所称花卉、苗木行业企业是指在新建县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含南昌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地)拥有自己的种植基地,从事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农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花卉、苗木企业。

新建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种植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发[2010]81号      2010-09-20

各分局、税源管理科、稽查局、办税大厅、信息中心:

  现将《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种植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种植行业现场验货制度

  2:花卉、苗木大宗销售业务现场验货记录

新建县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种植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花卉、苗木行业企业的增值税管理, 有效堵塞征管漏洞,真正落实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以及省、市局有关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花卉、苗木行业企业是指在新建县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含南昌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地)拥有自己的种植基地,从事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农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花卉、苗木企业。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局管辖范围内从事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的固定业户,必须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到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签批盖章同意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逾期不办理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与花卉、苗木实际种植地址不一致的或种植面积有两块以上且经营地不在同一个国税机关的,一律由花卉、苗木实际种植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征管或由种植面积大的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征管。

  对原有花卉、苗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注册登记地址与花卉、苗木实际种植地址不一致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属地管理的原则,应移交花卉、苗木实际种植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征管,并做好征管资料交接手续。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五条 花卉、苗木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暂无条件聘请专职会计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代理记帐,规范核算。对确实无能力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经营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设置收支粘贴簿。

  第六条 花卉、苗木企业必须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等财务核算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凭证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七条 从事花卉、苗木种植销售行为又兼营外购直接销售行为的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销售收入和应税销售收入。

  第四章 免税资格备案

  第八条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花卉、苗木企业均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农产品征前免征增值税资格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税资格。

  第九条 企业申请办理农产品征前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须向新建县国家税局办税服务厅提供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

  (三)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六)企业提出免征增值税申请报告;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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