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4]39号 2014-10-28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起,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实行由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 期间分支机构若有变动,由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二、其他具体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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