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12
摘要:合伙企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复议。合伙人在5人以上的,可以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及其他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以上所称规定不包括规章。

  五、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场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地方税务机关未履行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书面形式申请复议的,应当在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职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税务行政复议请求及主要事实与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5.申请复议的日期。

  口头形式申请复议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六、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一)审查与受理

  收到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收到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申请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受理:

  (1)属于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税务行政复议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应当先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或者税务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审理与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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