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12
摘要:合伙企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复议。合伙人在5人以上的,可以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税务行政复议中止的期间,不计入复议期限。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 维持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变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和解与调解

  对下列税务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主持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经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违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3.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4.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1.征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意。

  2.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3.提出调解方案。

  4.达成调解协议。

  5.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案卷归档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进行立卷归档,行政复议案卷应当按照复议申请分别装订,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八、经费保障

  税务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税务行政复议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九、监督检查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检查。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

  十、责任追究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廉政风险点

  1、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玩忽职守,不依法受理或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2、收受申请人礼金、红包或接受宴请和高消费娱乐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十二、防范措施

  1、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规范。

  2、落实政务公开,完善复议监督,强化内部制约,加强廉政教育。

  相关附件下载: rar 文件

  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流程图.doc

  二:行政复议格式文书.doc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