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指引 一、复议受理机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二、税务行政复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1号令) 7.《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8、《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三、税务行政复议当事人及参与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和税务行政复议机构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即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即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合伙企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复议。合伙人在5人以上的,可以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地方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地方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地方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地方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税务行政复议机构。 四、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行政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征税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申请人对行政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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