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纳税人在办理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报送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五、认真细致,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申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是否完整、准确,初步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年度纳税申报质量。 (一)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等项目。对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零、只调减无调增的企业,要重点审核。 对分支机构,着重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资料。 (二)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重点审核损失证据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报送相应资料等。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审核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等。 (三)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相符等。 (四)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收入的审核。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五)加强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审核 对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如投资信息和登记注册类型之间不匹配、纳税人所属行业、征收方式等信息,应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工作,确保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降低差错率。 (六)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审核 重点关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核对其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环节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增;完工结转为销售收入环节是否重复扣除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六、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运用和分析,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行业、分规模计算分析有关指标,并与有关风险峰值比对,分析高风险行业、高风险领域、高风险业务,筛查风险点,深入推进“基于风险导向的后续管理”。 (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青地税发〔2012〕49号)的要求开展各项后续工作,建立台账,推动管理。按照“依托信息化,人机结合,指标分析,数据比对,全面评估,重点检查,先评后查”的原则,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优惠期满后由盈转亏、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低、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纳税调减金额大、隐瞒境外所得、纳税风险较高等纳税人深化汇缴评估检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完整准确。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应于9月底前完成,10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表及至少一个典型案例,市局将对各单位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择优予以推广。 七、加强考核分析,及时上报总结 市局将对各单位汇算清缴面、汇算清缴数据差错率、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以及税收优惠落实等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于6月25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二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2.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3.减免税的申报情况; 4.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市局将对各单位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督导,以进一步提高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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