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5]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06
摘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纳税申报表)的贯彻实施工作,把推广使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部署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同步部署。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11号           2015-2-6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3]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4]596号)要求,为做好修订后年度申报表的推广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现就做好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考核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对省地税局绩效考评指标》规定,继续加强对各基层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率、申报差错率、预缴率、小微企业受惠面、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等所得税管理重点工作的考核力度,将相关考核指标列入(业务处室)对基层局的年度绩效考评项目。2015年,市局将围绕所得税管理的重点、难点,适时向法规或监察部门提请开展专项执法督查或专项效能监察的工作建议,促进提升管理质效。

  各基层局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总局、省局及市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各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加强申报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结合起来,与加强后续管理、开展纳税评估等衔接起来,提高工作质量,把握工作进度,顺利完成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申报管理,推广使用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纳税申报表)的贯彻实施工作,把推广使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部署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同步部署。

  (一)加强内部学习培训

  市局将及时组织税政人员、税管员、稽查人员、12366咨询人员进行培训,培训重点包括新纳税申报表的报表体系、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等内容。各基层局要在市局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对新纳税申报表的学习、消化,确实保障2014年年度申报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辅导工作

  一是将新纳税申报表纳入宣传重点。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邮箱、微博等宣传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全面系统宣传新纳税申报表。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案例并辅以案例分析,便于纳税人理解,以提高纳税人填报技能、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召开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会,除了宣讲2014年新的政策、小微企业、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要求等内容之外,重点要进行新纳税申报表的宣传辅导,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新申报表,提高年度申报的准确性。三是各单位对填报要求较高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重点税源户等,要组织进行新纳税申报表专场培训,收集问题和意见,及时归纳研究并做好反馈。四是年度申报期间各单位要密切关注纳税人年度申报表的填报情况,对个别经辅导仍未掌握基本填报技能的纳税人,应及时组织二次培训,视情况可采用集中培训或“一对一”培训。

  三、加强汇算清缴申报数据的审核

  新纳税申报表的表项多、内容详细、信息丰富,必将提高汇算清缴申报数据审核的工作量。审核人员应在熟识表间关系、数据项逻辑关系、填报要求等的基本上,按照完整性、逻辑性、真实性依次递进的审核标准,大胆实践、归纳研究、总结交流,不断提高审核技巧和审核水平。发现纳税人申报错误、申报疑点,以及可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的,要及时辅导纳税人更正、补报,提高年度申报质量。

  (一)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基础信息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纳税调整系列附表的填报。对零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刚好为零的企业,要重点审核。

  (二)审核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情况

  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是否低于70%,对比例明显偏低的,要查明原因。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的审核

  审核进行减免税申报的纳税人是否按要求进行减免税备案,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通过审核减免税申报表,即A1070系列申报表的填报,初步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条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的计算是否准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等。对存在疑点,或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户,应标记为后续管理(补报资料或实施评估等)备选户。

  (四)加强注册资本、股东(股本)结构等项目变动的审核

  对基础信息表中“注册资本”、“企业主要股东”与征管系统不一致,应进一步核查是否涉及股权转让,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存在问题的,应标记为纳税异常户,及时转入纳税评估或专项检查。

  (五)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重点审核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报送相应资料等。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审核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已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是否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等。

  (六)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是否按规定出具中介报告,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相符等。

  (七)加强对中介报告的审核

  重点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年度申报表一致,是否对年度缴纳税款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结论是否公允、客观,披露事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的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工作规程及相关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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