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十九条 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十一条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可带进合理自用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并依照中国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14年2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