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11]2601号 2011-12-01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22]150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自2022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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