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5]189号 北京市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15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5〕189号                   2015-03-1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15日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奖励,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对该股权奖励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以获得奖励的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月份数确定,超过12个月的按12计算。

  对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奖励,其计税价格按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奖励,其计税价格按个人获得股权所对应的上年末企业净资产价值确定。

  二、对于个人获得股权奖励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获得奖励时可暂不缴纳,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延期纳税期间,若个人中途离职,对于未缴纳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由原任职单位继续履行扣缴义务。

  三、具备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实施股权奖励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次月15日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备案审核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附表1)(一式两份);

  (二)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按照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有关规定,经中关村管委会公示。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五、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按财税〔2014〕63号文件执行。

  六、在延期纳税期间,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应按以下原则办理扣缴申报和解缴税款:

  (一)企业应于每次派发股息红利并依法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再将税后部分优先用于扣缴股权奖励"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持《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确认。

  (二)企业应于获得股权奖励的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次月15日内,扣缴该个人尚未缴纳的股权奖励"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延期纳税期间,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获得股权奖励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用于缴纳股权奖励"工资薪金所得"尚未缴纳的税款,金额不足的,企业应于注销税务登记前,及时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1.《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附表2)(一式两份);

  2.人民法院关于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决书和破产清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分期缴税个人股东初始投资额的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对个人股权奖励"工资薪金所得"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追征。

  七、企业不按规定报告缴税情况及个人股权变动情况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1-1: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企业信息表)

  附表1-2: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个人纳税信息表)

  附表2: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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