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577号(财税金融类261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营改增卷式发票和电子发票等多种开票方式推行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为了优化纳税服务,2017年4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该政策的实施,能够满足部分开票量大、开票效率要求高的纳税人需要,有助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推行。 二、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税务总局推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税务机关重点做好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电子发票的推行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2017年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和《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对各地国税机关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予以规范和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设备供应。 我国地域发展不均衡,企业信息化水平差异大,社会对电子发票的接受程度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不宜强制推行电子发票。同时,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制度配套措施,下一步税务总局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统一协调推进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 三、关于支持多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了满足部分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特殊需要,我局正在研究手机SIMKEY开票、精简版税控设备开票、远程税控设备开票等多种开票方案,并在部分地区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中开展试点,时机成熟后,将在全国推广使用。 四、关于便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2017年7月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发票助手软件。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愿下载免费使用。纳税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信息,发票助手软件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发票助手软件分PC版和手机版,PC版用于生成二维码,手机版具备二维码生成和识读功能。今后我局将继续做好软件相关功能的升级完善工作,增加购货方扫销货方的功能,进一步给纳税人提供开票便利。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