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企业主要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在引领生态平衡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许多林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林产品产业链,涉及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对林业企业来说,多元化发展过程中,要提升税收优惠政策应用能力,更好防范涉税风险。 要点一:产品升级后,能否享受初级农产品税收优惠? 竹木种植企业甲公司经过多年发展,产业链不断延伸,竹加工产品从竹片、竹丝等简单半成品,向全竹家具、竹工艺品、竹炭板材、竹生物质利用(木质素)产品、竹炭、竹餐具等终端产品转变,产品附加值日渐提高。产品升级后,企业负责人对于企业还能不能享受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产生疑问。 ◎提示建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所谓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而农业产品注释中的林业产品则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和原竹(竹类植物、竹段)等。也就是说,纳税人销售自己种植的原竹,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而加工成竹木家具、竹工艺品等其他终端产品,则无法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对甲公司来说,根据生产销售流程,分立为竹木种植企业和竹木加工企业这两个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竹木种植企业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缴增值税;竹木加工企业从种植企业购入的原竹,可以按照9%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林木种植企业销售的外购林木,以及利用外购林木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农产品,即使仍然属于农业产品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却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要点二:享受不同优惠项目,是否需要独立核算? 甲公司在种植竹木的间隙,利用空余地块,种植了一些具有观赏性的花卉。由于销售原竹和销售自己种植的花卉,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企业未将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后,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整通知。 ◎提示建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包括观赏性作物的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林木种植和花卉种植虽然都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在企业所得税上,两者的优惠待遇是不同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在实务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 要点三:生产销售方式不同,如何合规抵扣? 甲公司竹木加工业务逐渐发展,育林期间,需要向其他种植单位和个人农户购入竹木等农产品,相应带动了当地农户的发展。在适用农产品抵扣政策时,企业负责人比较困惑:企业同时存在直接销售、深加工等不同生产销售方式,应该如何适用农产品抵扣政策,才能既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又避免涉税风险? ◎提示建议◎ 对甲公司这样同时存在不同生产销售方式的林业企业来说,首先要取得规范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具体包括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相应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如果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其他货物服务,应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具体计算时,其他货物服务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适用13%税率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0%。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抵扣。 此外,目前部分行业已经开始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试点纳税人不再凭票抵扣,分别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及时了解适用的政策,避免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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