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非居民纳税人合同备案事项的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21
摘要: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非居民纳税人合同备案事项的提示

各相关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厦门市国税系统金税三期工程将于2016年7月上线运行。为避免系统上线可能带来的不便,我们就有关非居民纳税人合同备案的事项温馨提醒您:

根据《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发生涉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相关业务,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者接受劳务,在签订有关合同后,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项目备案,包括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变更、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四项内容。

具体时限的规定如下:

1.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4.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纳税人应在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对于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当场办结。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的,将影响其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可能影响相关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级。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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