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今年1月份统一为职工子女购买了商业保险。职工个人是否应该为这部分支出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改善职工福利而为他们或其子女购买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那么这一部分的收入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按什么标准纳税呢,关键是要看这笔收入的性质。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对“工资、薪金所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单位为职工子女购买商业保险显然是因任职或受雇而发生,这笔收入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因此,王小姐所属单位应该将每份保险的金额并入该职工当月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并进行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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