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降低税费营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建议(第0754号)的答复 王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税费营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目前执行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从文件规定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企业无法准确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下确定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对能够准确反映经营情况的企业,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计算缴纳投资者或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并能够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带来的改革红利,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我局与上海税务局进行了沟通,上海局目前对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也是依据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4日 (联系人:秦箫 联系电话:22563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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