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对安徽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25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5-1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对安徽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254号提案的答复

龚华东委员:

  您提出《关于允许企业抵扣借款利息进项税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您所述的借款利息进项税,即购进的贷款服务取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贷款利息不得抵扣,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中“链条式”税制运行的一个特例,主要基于存款服务的存款者和存款利息在现行增值税政策未被纳入增值税征管范畴,即存款服务不征增值税。因为存款作为经济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涉及面非常广泛,如果对其征收增值税,社会影响畸大,且通过增值税链条传导税负转移到最终环节,其承担者绝大部分是人民群众,这样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营改增”在打通抵扣链条、降低各行业税负时,还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故此,在存贷款服务中,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制定了上述财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省级以下国税部门作为税收执法机关,只有税法执行的职责,而无税收立法的权限。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无权决定允许企业抵扣借款利息进项税。

  对龚华东委员的建议,我们会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及资料的收集整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早日形成更加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更有力的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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